教育部論文作假處理辦法草案被指過于抽象
2012-07-19 06:40:00 葉鐵橋 來源: 中國青年報 我要評論
[提要] 雖然被認為是論文造假者可能遭遇的最嚴厲的懲罰制度,但教育部在7月16日公布的《關于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仍被一些知名打假人士和教育問題觀察者認為存在問題,比如條款太抽象,規定太籠統,一些懲處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等。
雖然被認為是論文造假者可能遭遇的最嚴厲的懲罰制度,但教育部在7月16日公布的《關于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仍被一些知名打假人士和教育問題觀察者認為存在問題,比如條款太抽象,規定太籠統,一些懲處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等。
《辦法》未對抄襲、剽竊的概念作出界定
知名學術打假人方舟子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辦法》不僅未對抄襲或剽竊的概念作出界定,而且也沒有分清抄襲(或剽竊)的多種不同情況,例如是觀點剽竊、數據抄襲還是文字抄襲,是整體抄襲、大部分抄襲、小部分抄襲還是個別地方抄襲,不同的情節應予不同程度的處理,但這些都沒有具體規定。“這個處理辦法還只是很虛的原則性條條,不具有可操作性。”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也認為,我們國家沒有學術共同體,評價標準也不一,對抄襲和剽竊的定義各行其是。過去的學術不端或學術腐敗問題難處理,就是因為相關規定原則性過強,可操作性差,即使社會上共同認定的抄襲、剽竊行為,當事人也總會作出“過度引用”等詭辯逃避責任,從而導致對學術失范的“零容忍”變成了“零作為”。“要讓這個《辦法》有可操作性,必須要出臺實施細則,將一些概念作出界定,不能留下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復旦大學圖書館館長、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學風建設委員會副主任葛劍雄也認為,這個暫行處理辦法沒有對一些概念比如抄襲、剽竊等作出界定,肯定會在實際案例中引發爭議。“應由主管部門(如教育部學位辦、各省市教委)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細則。”
學生論文有問題該不該問責指導教師
《辦法》中的一些具體條款也引發了爭議。如第八條規定,“指導教師未盡到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負責指導的學生學位論文存在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視情節輕重,可暫停其招生、取消指導教師資格,并可給予處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處理”。
有聲音認為,學生出的問題不該由教師承擔。
方舟子認為,這一條里用了“可”,說得不明確。從理論上說,學生的論文出了問題,指導教師至少負有監督、審查不嚴的責任,對教師給予一定的處罰并非不公。“特別是現在學生當中之所以會出現大面積抄襲的情形,與指導教師不負責任、學校大量擴招有關,如果規定教師也要受處罰,讓教師更負責任,有助于遏制抄襲的泛濫。”
葛劍雄也認為,學生論文中出現此類問題,即使教師完全沒有直接責任,至少也說明他不適宜指導學生,所以暫停招生是合適的,并非不公平。
重新審查問題論文應限定時間節點
《辦法》中第九條規定,“對已經通過答辯的學位論文,發現存在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該論文評閱人應當重新評閱,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應當重新審查,并分別寫出評閱意見和審查報告,送交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重新審議”。
有聲音認為,重新審查等沒有時間節點的規定,本來該有的調查有可能拖一拖就拖黃了。
這種狀況確曾出現過。比如,中國青年報曾揭露廣州體育學院原院長許永剛博士論文存在嚴重抄襲問題,當事人許永剛已于2011年3月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調離廣州體育學院。
然而,今年4月,記者向許永剛的博士學位授予單位蘇州大學求證后發現,許永剛的博士學位仍未被撤銷,有關負責人的答復是“此事正在按有關規定處理”。
記者發現,蘇州大學2009年公布的《蘇州大學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雖規定:“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確認學位錯授或發現有舞弊作偽等違反學位規定者,院(部、所、中心、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予復議,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等有關決議。”但該細則也沒有作出時限上的規定。
方舟子認為,認定抄襲通常并不難,所以完全可以限定時間,例如在接到舉報的半年內作出決定。
葛劍雄也表現,如果沒有一個時限,很多事就會在拖延中不了了之。“外界質疑那位‘最年輕市長’碩士論文抄襲已有多年,清華一直說在調查,但不知何時會有結論。”
問責學位授予單位的規定如無細則必定形同具文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其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出現多起或者連續出現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由國務院或者省級學位委員會停止或者撤銷其授予學位的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減其招生名額;并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人進行問責”。
葛劍雄和方舟子都認為,這些條款沒有作出數據上的限定,有可能導致流于形式。
葛劍雄說:“這一條如不制定細則,并切實實施,必定會形同具文。”
熊丙奇則擔憂:“對于這一條,鑒于學術不端處理會給學校帶來嚴重后果,甚至被取消學位授予權,影響到來年的招生,對于學術不端,學校會嚴肅處理嗎?還是會百般遮掩?”
“專門機構”到底指什么機構
《辦法》中第十二條規定,“對本單位出現學位論文買賣、代寫、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指定或者委托專門機構進行調查認定,并由其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是否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決定。”
對于“專門機構”的提法,葛劍雄覺得很奇怪。他說,目前我國大學里,除了各校自己組織的學術規范委員會或學術、學位委員會外,根本沒有什么“專門機構”,除非涉嫌違法,才能由法院受理。對涉及校領導或上級領導的論文,校內一般處理不了,有了結論也難服眾。“如不落實,此條規定也毫無實際意義。”
熊丙奇說,他也不知道這里所言的“專門機構”到底指什么機構,他表示,目前,我國高校對于內部的學術不端,尤其當事人是院士和校長時,學校往往采取不知情、不調查、不處理的“三不”態度,還美其名曰維護學校的聲譽。“對于這些人的調查,確實應當啟用中立的第三方機構。”
方舟子認為,對涉及普通學生的學位論文,如果都要由第三方機構來認定,會很麻煩,由校級機構來認定即可。但他也贊成“對涉及系、校領導的事件,應該由第三方機構來認定”。
有時候僅僅撤銷學位對造假者并無負面影響
葛劍雄還對《辦法》中第六條的規定有建議,該條規定,“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依法撤銷其學位。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從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問題在于,雖然規定已獲得學位者可撤銷學位,但撤銷后往往對憑借學位獲得工作及其他利益的造假者很難有什么負面影響,對此,葛劍雄建議,應由國務院相關部門、中紀委、中組部等制定辦法,出臺處理意見。“如沒有相應的制度,學校取消其學位,當事人可能毫發無損,甚至可以繼續使用。我認為,對于這些造假者,至少應規定在中央或省市媒體公布出來。”
葛劍雄還表示,條款中對處理意見產生爭議如何處理并無規定,“包括被處理對象和舉報人,如果不服,該向誰要求復議,由誰裁定,幾輪終結,這些都沒有明確規定,目前也沒有一個機構來受理這類問題,這很容易導致為一個案例產生無休無止的爭議,所以在這方面應該明確”。
“如果沒有實施細則,我認為這個《辦法》對于遏制論文作假不會起到什么大的作用,重拳可能會打到棉花上。”熊丙奇這樣跟記者表示。
![]()
大眾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1、大眾網所有內容的版權均屬于作者或頁面內聲明的版權人。未經大眾網的書面許可,任何其他個人或組織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大眾網的各項資源轉載、復制、編輯或發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場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資訊散發給其他方,不可把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務器或文檔中作鏡像復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眾網的任何資源。若有意轉載本站信息資料,必需取得大眾網書面授權。
2、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大眾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大眾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本網轉載其他媒體之稿件,意在為公眾提供免費服務。如稿件版權單位或個人不想在本網發布,可與本網聯系,本網視情況可立即將其撤除。
4、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30日內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