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首例民告官案一審:東星航空仍停飛
2011-12-10 06:28:00 林霞虹、李妍 來源: 廣州日報 我要評論
[提要] 中南局在收到該函的當天,即通過明傳電報向東星航空下達了《關于暫停東星航空公司飛行的通知》。但中南局辯稱,當時發(fā)出“停飛令”是因東星航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加上武漢市政府辦公廳發(fā)函請求中南局對東星航空全面停飛,以避免發(fā)生航空安全事故。
國內民航史上首例“民告官”案昨一審判決
東星航空繼續(xù)停飛
本報訊 (記者林霞虹、李妍 通訊員云法宣)昨日,國內民航史上首宗“民告官”案——湖北東星集團有限公司、武漢東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統(tǒng)稱“東星集團”)訴民航中南管理局(下稱中南局)案在廣州市白云區(qū)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中南局對東星航空作出“停飛令”是因為在監(jiān)管中發(fā)現(xiàn)重大安全隱患,并無不當,判決東星集團以中南局處理程序違法請求撤銷“停飛令”的請求理由不足,予以駁回。
因安全理由兩年前停飛
以東星集團為大股東的東星航空于2005年12月22日登記成立,是國內第四家獲批的民營航空公司。2009年3月14日,武漢市政府辦公廳向民航中南局出具了一份《關于停飛東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函中稱,“東星航空在與中航重組過程中遇到人為障礙”,“東星航空欠債較多”,“東星航空實際控制人擅自出境”等,要求中南局對東星航空采取停航的行政處罰措施。
中南局在收到該函的當天,即通過明傳電報向東星航空下達了《關于暫停東星航空公司飛行的通知》。電報稱:為維護公眾利益、確保飛行安全,根據(jù)《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停飛東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管理局決定暫停東星航空的飛行。第二天,東星航空停飛。
今年2月,東星集團不服“停飛令”,起訴中南局。
今年5月9日該案開庭時,東星集團認為,東星航空剛通過三級民航主管行政機構的安全審計,不存在被告所稱的“飛行安全”問題,被告僅依據(jù)武漢市政府辦公廳的函件,未履行調查取證等程序,作出的停飛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程序違法,起訴請求判決被告的停飛令無效。
但中南局辯稱,當時發(fā)出“停飛令”是因東星航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如果不采取停飛措施,將威脅安全生產(chǎn),發(fā)生非常嚴重的后果。”
法院稱“停飛令”合法
昨日上午,原、被告雙方的代理人均到庭聽取了宣判。
白云區(qū)法院在判決書中稱,中南局在對東星航空的持續(xù)監(jiān)管過程中,發(fā)現(xiàn)該公司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運行模式,超時飛行、違規(guī)放行事件頻發(fā),飛行人員隊伍不穩(wěn)定等嚴重危及飛行安全的問題,雖經(jīng)中南局多次責令整改仍未改善。
2009年3月12日,在發(fā)出“停飛令”的前兩天,中國民用航空局和中南局組成兩級安全檢查組,對東星航空進行全面檢查,發(fā)現(xiàn)該公司仍然存在公司主要領導經(jīng)常不在位、公司安全投入不足、拖欠員工工資致在崗員工思想不穩(wěn)、機務放行人員嚴重不足、航材儲備嚴重不足、缺乏重要器材、影響維修系統(tǒng)的正常運行、維修管理非常混亂等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對飛行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加上武漢市政府辦公廳發(fā)函請求中南局對東星航空全面停飛,以避免發(fā)生航空安全事故。法院認為,中南局根據(jù)上述情況發(fā)出“停飛令”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依據(jù)正確。
一審宣判后,東星集團的代理律師嚴義明稱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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