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二手房交易稅僅剩一條優惠條款
2010-10-28 13:25:00 作者:劉文劍 來源:青島早報
9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下發了《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分別調整了契稅政策和個人所得稅政策。由于二手房交易涉及的稅費較多,市民難以掌握。昨天,記者就個稅調整采訪了地稅局有關人士。這也是新規定發布后該局首次官方說明這些問題。
個稅僅余一條優惠條款
市地稅局二處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此前根據《關于個人轉讓住房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地稅發〔2009〕199號)文件規定,“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減免個人所得稅”;根據財稅[1999]278號文件規定,“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兩條是二手房交易主要的優惠政策。現在新通知實施后,第一條優惠自10月1日起取消,僅后者仍然實施。據悉,這是出售二手房免稅的唯一情況。不過,需要滿足的條件比較多,必須滿足 “家庭唯一住房”、“居住滿5年”等條件,辦理程序也比較復雜。
“先賣后買退稅”已停止
據介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下發了的《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文件,規定“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同時,《關于個人轉讓住房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地稅發〔2009〕199號)文件停止執行。
此外,為讓廣大市民正確了解新政策的具體規定,根據9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房地產市場稅收政策調整答記者問,結合青島地區具體情況,對文件中的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進行解釋:一是“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仍然執行。二是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間(含9月30日)已經出售(購買)住房,并自出售(購買)住房之日起一年內重新購房(售房)的,仍可享受先賣后買退稅(先買后賣免稅)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有望抑制炒房族
記者了解到,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是一筆不小的稅費。以50萬元購買房屋,60萬元售出計算。需要交納的個稅就是(60-50)*20%=2萬元。以往售房者在出售1年內重新購買房屋,就可以到稅務部門退回這部分稅款。但新政實施后,退稅只限于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間(含9月30日)已經出售(購買)住房的情況。也就是說,這項退稅在1年內就退出歷史舞臺了。
“雖然普通購房者也不能享受優惠了,但對于炒房族來說打擊更大。”青島某中介企業負責人王女士說,畢竟普通購房者一生也就換一兩次房子,而此前這條優惠政策反而給炒房族開了“綠燈”,炒房賺錢卻躲過了繳稅。
二手房交易熱稅一覽
昨天,市地稅局還發布了近期市民咨詢較多的二手房交易稅費問題,本報據此作出稅費常見問題一覽。
1、個人出售住房應繳納哪些稅費?
按照現行稅收法規規定,個人將住房對外出售,應當繳納印花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同時按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另外,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還應當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個人出售住房都有哪些營業稅和財產行為稅優惠政策?
(1)印花稅,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2)土地增值稅,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3)營業稅:① 普通住房: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②非普通住房: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3、我市普通住房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自2008年11月15日起,凡同時符合單套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的住房為普通住房。 (劉文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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