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單位不為職工繳公積金最高可罰5萬
2011-05-31 07:42:00
王志、錢榮 來源:新華網[提要] 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華網濟南5月30日電(記者王志、錢榮)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濟南市政府發布的這一辦法,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公積金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此辦法實施前未登記的單位,應當在公積金中心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繳存登記。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濟南市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但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于12%。每個年度內單位只能設定一個繳存比例,并可以逐步提高。個人繳存比例與單位繳存比例應當相同。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最高月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濟南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根據辦法,單位應當及時為新錄用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原工作單位應當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并入新設立的賬戶。
濟南市明確,違反此辦法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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