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幣侵權第一案"濟南開審 索賠579萬元
2010-11-30 08:14:00 作者: 來源:大眾網--大眾日報
原告周峰1974年起開始文藝創作并發表作品,先后在山東人民出版社、山東畫報社、山東大學等單位從事新聞出版、古籍整理和高校教育工作,是一位美術理論家和古籍整理專家。原告訴稱,2008年6月,隸屬于中國人民銀行的中國金幣總公司相關負責人找到自己,邀請自己參與《水滸傳》彩色金銀幣的圖稿設計事宜。周峰提交了全套設計圖稿后,被告知不予采用。 2010年7月,周峰發現,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水滸傳》彩色金銀紀念幣中的“行者武松”、“花和尚魯智深”銀幣圖案與自己的作品非常相像。為固定證據,8月27日,周峰在山東齊泉紀念幣有限公司購買了涉案紀念幣一套。
周峰認為,由深圳國寶造幣有限公司鑄造、 中國金幣總公司經銷的這組金銀幣中,有兩組圖案是剽竊、篡改自己的作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因此將中國金幣總公司、深圳國寶造幣有限公司、山東齊泉紀念幣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權、 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579萬元。
被告中國金幣總公司在提交的答辯狀中稱,中國金幣總公司系中國人民銀行直屬單位,履行貴金屬的發售職能,發售的紀念幣是國家法定貨幣。 因此,貨幣圖稿先向社會公開征集,后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確實,遵循嚴格的設計和評審程序。經以上程序征集到圖稿后,經評委會投票,北京彩石公司的貨幣圖稿入選,因此不是抄襲、篡改原告的作品而來。如遇知識產權糾紛,也應由彩石公司承擔責任。況且,周峰也不能證明自己是所述圖案的著作權人。
被告還認為,涉案“ 武松”、“ 魯智深”圖案源自中國傳統文化,幾百年來表現該主題的作品數不勝數,其形象早已深入人心,整體設計、人物場景都不可避免有相當的統一性。這種統一性本質上由傳統文化的屬性所決定,而不應認定為對著作權的侵犯。通過對比,自己發售的金銀幣圖案與原告的作品細節上有很大的差異,抄襲之說不能成立。
由于案件爭議內容具有極強的專業性,還涉及傳統文化題材作品知識產權認定問題,結果有待法院的審理。由于本案涉及國有企業和個人的著作權糾紛,涉及國家法定貨幣,因此備受關注,本報也將繼續關注這一案件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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