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有執業醫師證,想開個門診,需要什么其他條件
答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對申請開辦個體診所的人員有規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執業醫師法規定,從醫五年并取得主治醫師職稱可以申請個體行醫.不過,大部分地區的實際情況是只要取得執業醫師資格5年就可開門診.還有就是沒有醫師資格,可以自己做法人,找有醫師資格做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