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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對申請開辦個體診所的人員有規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執業醫師法規定,從醫五年并取得主治醫師職稱可以申請個體行醫.不過,大部分地區的實際情況是只要取得執業醫師資格5年就可開門診.還有就是沒有醫師資格,可以自己做法人,找有醫師資格做負責人。
2024/8/31 9: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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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經過醫師執業技術考試、考核,取得《醫師資格執業證書》,或者取得醫師職稱,以及經過省級以上衛生廳職業考試并取得相應的證書,還應當具有5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持有所在縣(市區)的常住城市戶口,向省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設置申請書、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以及縣(市區)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設置醫療機構的批準文件。不具備上述條件,私人是不能開診所的。
2024/8/31 9: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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