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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1月29日訊 據《新京報》報道,民政部近日公布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稿)》增加了近十條條款,其中對居委會的選舉機構、罷免程序和職權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目前,民政部正在向社會征求對該修訂稿的意見,并將于今年年底召開聽證會。 政府不得干預居民自治 修訂稿第四條關于居委會與城市基層政府關系的規定里,增加“政府不得干預依法屬于社區居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的內容。第五條關于居委會職責的規定里,增加“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 【專家解讀】 鄧國勝(清華大學NGO研究所副所長):以前居委會的性質很模糊,運作過程中變成政府街道辦事處下的行政性辦事機構。第四條新規定立法的方向明確,強調居委會的自治性,體現了政社分開的原則。第五條新規定突出了居委會的工作重點,更強調其公共服務的任務。 居委會候選人由居民提名 修訂稿增加“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居民委員會成員”、“居民會議或者各居民小組推選產生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選舉居民委員會,由本社區有選舉權的居民提名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 【專家解讀】 夏學鑾(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以前居委會干部是政府任命的,新增規定突顯居委會民主選舉的自治原則。居委會成員完全由居民自己說了算,更充分實踐基層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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