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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淄博 10月 19日訊(記者 成建強)同是乘坐豪華客車,同一區間內同一保險費,不同保險公司的保額竟相差 9萬元。 10月 17日,張店區的朱先生拿著 2張“乘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疑惑地說:“地域不同,難道差距竟這么大?” 淄博市焦化煤氣公司的朱先生說, 8月 30日,他從淄博長途汽車站乘坐豪華大宇客車到青島辦事時,花了 1元錢買了份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為 1萬元。 8月 31日,他乘坐豪華大宇客車從青島返回淄博時,又花 1元錢買了份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青島市分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但保額卻是 10萬元,事后他到單位報銷費用時發現了此問題,頓生疑問。 當天記者咨詢了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公司的有關人員,據介紹,他們制訂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例最高為 1萬元的標準是經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總公司測算后,并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監會批準備案的,完全符合有關規定。 隨后,記者電話采訪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青島市分公司營業部的薄主任,據介紹,他們制訂的保額 10萬元的標準也是經人民銀行、保監會等部門批準的。他說,保險業已經市場化,保險公司作為商業公司,只要能承擔責任,在不虧損的情況下,可以提高保費金額,各保險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制訂的保額可以不同,兩公司出現保費相同、保額不同的情況是合乎市場運作規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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