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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購房者認為在與房產商簽訂購房合同的過程中完全沒有平等 協商可言,依照定購書中約定的時間到達售樓處,房產商拿出的是標 準的合同范本,然而合同中預備填入的空格都被房產商預先填得滿滿 的。當購房者對其填入的內容表示異議時,房產商則表示合同不能有 絲毫的改變,如果購房者認為合同不公平,那么可以選擇不簽合同, 因為要買這套房子的人還排著長隊呢。購房者想想看中的房子,想想 已交付的可能被“拗掉”的定金,就不得不簽下這“不平等條約”了。 請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把握好以下5大原則。 一、開發商必須有《預售許可證》,法律明確規定沒有《預售許 可證》的商品房不允許出售;二、房屋預測面積和實測面積的誤差不 超過±3%,若超過這個面積則需考慮到購房者的承受能力;三、交 房最起碼的條件是辦出《交付使用許可證》,最好是辦出“大產證”, 僅辦出竣工驗收合格單是不夠的;四、逾期交房違約金最好不低于每 日萬分之二,低于每日萬分之一的不接受;五、交房時間距離辦出房 產證的時間不超過半年,否則要考慮開發商是否因總體經濟實力不足 而無法在合理的時間內辦出房產證。 當購房者審定合同正文和附件后沒有發現有違背上述原則性的問 題時,就可以放心地簽合同了。 (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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