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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珠海6月29日訊 戒毒所里幾名“隱君子”內外勾結,干起 了購買運輸毒品的“生意”,還將戒毒所民警拉下水。這是記者昨天 從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香洲區人民法院舉行的集中宣判會上獲悉的。 被告人鄭某(男,38歲,廣東恩平人),原系珠海市戒毒所民警。 2001年10月10日,被告人張某指使前來探訪的被告人李某、羅某向戒 毒人員家屬收取購毒款,然后到拱北向其事先已聯系好的販毒人員黎 仔購買海洛因。當日,被告人李某、羅某在珠海拱北以每克250元的 價格從黎仔處購買了海洛因8克,并帶至戒毒所門口,交給時任戒毒 所民警的鄭某,后被告人鄭某在自己的辦公室將海洛因交給正在戒毒 的張某。 法院查明,被告人鄭某于2001年11月23日被帶至珠海市公安局審 查之前,公安機關先后抓獲了被告人李某、張某及羅某,并根據3人 的交代掌握了被告人鄭某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鄭某此時并未主動、直 接投案。被告人鄭某身為戒毒所民警,明知毒品的社會危害性卻為戒 毒人員運輸海洛因8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 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屬于情節嚴重。辯護人提出鄭 某主觀惡性較小的意見不能成立,關于認罪態度較好的意見予以采納。 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昨天一審以運輸毒 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判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羅 某、賴某及鄭某等7人分別被判處2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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