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四倍
8月4日上午,河北律師韓甫政第二次向國家稅務總局寄送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這一次,除了申請公開公民納稅人具體數據的老問題外,韓甫政又追加了公開“2012年我國公民個人納稅總額占全國稅收收入的百分比”的申請。在韓甫政看來,如果能得到答案,就意味著他困擾、研究4年的“人人是否都是納稅人”的問題能從國家層面找到答案。(《中國青年報》9月3日)
律師韓甫政指出,“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事實上負稅的人絕大多數并不是法律上的納稅人。有納稅的事實但沒有納稅人的名分和資格!毖刂@樣的邏輯,全國絕大多數負稅人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納稅人,直白地說就是“大多數人只有掏錢埋單的份兒,并沒有納稅人的身份和資格”,盡管這樣的認識與一些學者的認識有沖突,如學者孫健夫認為,“不用非得強調納稅人這個概念,因為法律不能否認負稅人就是事實上的納稅人!钡Y合我國納稅人權利意識不強和身份意識不足的現實,筆者以為,這種對納稅人定義較真的做法,同樣是一種啟蒙,是對納稅人身份意識和權利意識的激發,值當合乎與關注,甚至可以說,這樣的爭議越多,越能讓公民增強納稅人意識,進而主張自己的權利,而不是成為僅僅具有納稅義務而無權利的個體。
在公民稅感愈來愈強烈的當下,這樣的爭議顯然并非壞事,相反是一種進步。長期以來,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問題受到忽視,在稅收立法和實踐中,納稅人都以納稅義務人的身份出現,而忽略其權利人的身份,在稅收的宣傳上,過度強調納稅是公民的義務,同時,以國家為本位的思想占據稅收征收的整個過程,無視納稅人的權利。由于這種稅收理念的存在,使我國在稅收制度的設計上、稅法制定的程序上及稅務管理的制度上等都站在國家的角度上,而忽視納稅人的權利需求,納稅人僅負有納稅的義務,而談不上權利,征稅機關是權利的主體,享有單方面的征稅權利。由此,就出現了納稅人有納稅義務而無權利的怪狀。
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是國家將稅收收入從納稅人手中轉移到國家手中,并為納稅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的過程,其權利和義務是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雙向流動,是處在一個平等基礎上的。只有認識到這一點,我們才能真正尊重“稅民”,才能贏來一個納稅人權利蘇醒的時代,也才能厘清稅感時代下的“納稅人定義”較真的意義所在。
我國的納稅人接受的是“只有納稅的義務,沒有稅收的權利享受”的教育,而且稅收是“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宣傳是灌輸性的,導致權利義務不對等的現實,而納稅人往往缺乏權利主體的角色意識。殊不知,稅收是一種契約關系,實際上就是權責對等,納稅人繳稅后,就享有相應的權利,政府收稅后,就該給納稅人提供相應的服務或者公共物品。
稅作為一種合法地侵犯納稅人財產權的行為,與公民的生活相關,與公民的尊嚴和幸福相關。只有真正確立納稅人的權利地位,才能走出納稅人定義爭議的迷霧。
《2008年公民稅權手冊》告訴了很多國人并不知道的“常識”:一袋售價2元的鹽,包含大約0.29元的增值稅和0.03元的城建稅;每當你喝掉一瓶售價3元的啤酒,就為國家貢獻了近7毛錢的稅收;煙民更是納稅大戶,一包8元的煙,其中包含大約4元多的稅。因此,我們可以理直氣壯地梳理納稅人定義的準確度,更可以理直氣壯地主張自身的權利。若能做到這點,或才意味著納稅人定義較真價值的落地和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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