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芹:公訴案件和解并非“花錢買刑”
2012-03-09 17:07:00 尹海洋 劉國棟 來源: 大眾網 我要評論
[提要] 今天上午,全國人大代表、山東鳶都英合律師事務所主任高明芹做客大眾網全國“兩會”3G直播欄目《每日會話》,詳解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她認為,草案中提到的“公訴案件可以和解”有著嚴格的適用條件,絕不是花錢減刑。

全國人大代表高明芹在做客大眾網3G直播欄目《每日會話》時表示,公訴案件和解并非花錢減刑。

高明芹表示,草案中的新規定有望解決律師執業“三難”問題。
高明芹:公訴案件和解并非“花錢買刑”
語錄:
這次《刑事訴訟法》更注重的是保護人權,那么怎么保護人權?實際上律師通過辯護就體現了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保護。
我相信真理是經得起考驗的,律師的閱卷權和會見權問題得到了解決,控辯雙方能夠充分論證,就能夠更好的尊重和保護人權,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和解有嚴格適用條件 并非花錢減刑
高明芹:好的,我覺得公訴案件可以和解是推動社會和諧進步的一個很大的舉措。我看到草案在刑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對因故意犯罪,像鄰里之間糾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而被判處刑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允許申請刑事和解。應該說通過這種平緩、平和的方式,能夠推動雙方關系的和諧。
還有,因為過失犯罪(除瀆職犯罪)而被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也適用這項規定。
大眾網:很多網友都會擔心在公訴案件和解的過程中,會不會出現“花錢買刑”這樣的事情?
高明芹:我看到網上現在對“花錢買刑”議論的比較多。我覺得這個說法本身就不是很準確,它不是一種“花錢買刑”,而是為了促進雙方和諧、社會和諧的法律舉措。在這個規定中,有一些嚴格的適用條件需要去明確。
比如說被告人有沒有真誠的悔罪表現,如果沒有就不可能給他實行刑事和解的路子。再就是有沒有求得被害人的原諒,有沒有經濟賠償的能力、賠償以后的效果怎么樣。從這個層面上講,我認為把刑事和解當成“花錢買刑”的說法還是有偏差的。
目前國外已經有這種做法,中國也一直在倡導,而且在實踐中已經證實這種做法所取得的社會效果要好一些。因此有必要從《刑事訴訟法》中進行法律的認可和界定。因此這是一種進步,并非通過“花錢買刑”來逃避法律的制裁。
高明芹:我覺得強制證人出庭應該說是司法上的又一進步。證人在作證的過程中是否是自愿,以及他說的是否為真實情況,是需要跟其他的證據進行引證之后,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那么檢察機關、公訴機關把案件移送法院以后,如果法院僅憑書面證據去審理,而不去了解證人的具體情況的話,可能會對案件的處理會形成一些偏差。所以強制證人出庭作證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處理案件。
同時,對于證人出庭作證可能涉及到的隱私保護,草案中也有了明確的規定,比如配偶、親人之間作證不做強制出庭的規定。
高明芹:我覺得這次草案的修改進一步推進了辯護制度的完善。因為長期以來律師界最關注的問題就是“三難”問題:閱卷難、會見難、調查取證難。這次的草案修改解決了前兩難的問題。
首先是律師的會見權,草案中規定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以后,律師可在偵查階段直接會見(犯罪嫌疑人),與當事人交流、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而以前規定律師僅能給當事人解釋法律問題,所以新規定中,不僅是會見時間提前了,而且會見的內容也更加寬泛了。
第二個是關于閱卷權的問題。原來公訴機關在開庭之前一般不把案卷交到法院。辯護律師只有在法院審判階段,才能看到一些材料。這就導致控辯雙方在訴訟地位上處于不平等的狀態。
大眾網:這種不平等的地位如何體現出來?
高明芹:公訴人明確了案件的整個過程,對證據非常清楚;而辯護律師只有到了庭上才能見到證據,這就缺少了一個消化和核實的過程。所以說原來的規定使雙方處于不平等的訴訟地位。
還有一點,原來的規定也與《律師法》的規定不一致。《律師法》早就規定律師可以憑三證隨時會見犯罪嫌疑人,而《刑事訴訟法》卻沒有這樣的規定。這就導致辦案機關和律師之間形成一種沖突,而這次修改,就將兩個法規銜接起來。
這次《刑事訴訟法》更注重的是保護人權,那么怎么保護人權?實際上律師通過辯護就體現了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保護。我相信真理是經得起考驗的,律師的閱卷權和會見權的問題得到了解決,控辯雙方能夠充分論證,就能夠能夠更好的尊重和保護人權,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大眾網:您對刑事訴訟法還有沒有那些新期待?
高明芹:這里面我們還有一些擔心,因為新規定對律師的會見還有一定的限制。我們也希望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后能夠接著出臺相關的法律制度、司法解釋,對新規定進行進一步的明確,更好地保護律師的閱卷權和會見權。還有,草案對于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涉及的較少,我們也希望在今后的修改當中能進一步完善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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