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談食品安全:嚴厲執法
2012-06-12 08:50:00 袁曙宏 來源: 人民日報 我要評論
[提要] 基層和一線確實存在執法人員不足、執法經費不夠、技術裝備缺乏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食品安全監管成效,應當盡快予以解決。但這似乎不是食品安全事件多發高發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嚴厲執法,那么體制再順、人員再多、經費再足、設備再新也是徒勞。
沒有嚴厲執法 就沒有食品安全
【閱讀提示】
基層和一線確實存在執法人員不足、執法經費不夠、技術裝備缺乏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食品安全監管成效,應當盡快予以解決。但這似乎不是食品安全事件多發高發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嚴厲執法,那么體制再順、人員再多、經費再足、設備再新也是徒勞。
要保證嚴厲執法,就必須全面落實地方政府、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嚴格責任,建立健全明確清晰的監管責任體系。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嚴厲執法的對象首先是食品企業。
亂世用重典,盛世治亂也要用重典。要以嚴厲執法保障食品安全。不嚴厲執法,就既不能治標,也不能治本;既不可能有近期的食品安全,也不可能有中期的食品安全,同樣不可能有遠期的食品安全。應以嚴厲執法為中心環節,推動執法理念、執法方式和執法體制的深入轉變,努力爭取食品安全形勢的根本好轉。
一、非嚴厲執法不能有效治理食品安全之亂
執法寬嚴的抉擇,當以社會需要和人民意愿為標準,審時度勢,依法而行。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的嚴峻形勢和人民群眾的普遍擔憂,要求我國食品安全執法必須嚴厲
(一)不嚴厲執法,不足以遏制當前食品安全事件高發頻發態勢。雖然我國目前食品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問題,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密切相關,也是西方國家在發展過程中大都要經歷的一個發展階段,但我們無疑必須下最大的決心、盡最大的努力,盡快縮短這個必經階段的時間跨度,盡快遏制食品安全事件高發頻發的勢頭。因為人民群眾無法接受食品安全問題的“常態化”,我們的食品產業難以在信任危機中做大做強,中國的國家形象也經不起食品安全問題的反復“抹黑”。要像嚴厲治理礦難、酒駕這些頑疾一樣治理食品安全問題,像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勢抓社會治安一樣抓食品安全,下猛藥、出重拳,“以霹靂手段,顯菩薩心腸”,通過嚴厲打擊食品違法犯罪行為,給人民群眾食品安全以保障,給加快食品行業產業結構轉型升級以契機,給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以信心。
(二)不嚴厲執法,不足以迫使一些不良企業重塑職業道德。穩定、長久的食品安全,最終取決于全體食品企業秉持良好職業道德,守法自律、誠信經營。但在現階段,我國的食品企業離這一目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本質,決定了僅靠道德、良心難以有效制止其違法行為,僅靠常規執法也不足以矯正其長期形成的行為慣性。只有嚴字當頭,重典治亂,才能讓無良企業付出難以承受的代價,讓一般企業不敢越過違法的紅線,讓守法企業獲得遵守制度的紅利,從而使企業道德在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下萌芽生長,使企業誠實守信逐步成為經營準則和行為習慣。否則,企業越講道德,良幣被劣幣驅逐的可能就越大。
(三)不嚴厲執法,不足以確立食品安全法的高度權威。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根本上要靠法治,這是世界各國的普遍經驗。食品安全法越有權威,食品安全就越有保障。我國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其理念和制度的實踐性、科學性、先進性得到了國內外的普遍認可,并被美國起草《2009年食品安全加強法案》時所借鑒。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和遵守,再科學、再先進的法律,若得不到有效實施,就只能是一紙空文。只有通過持之以恒、公平公正的嚴厲執法,才能真正確立食品安全法的高度權威,使食品領域的企業守法經營成為常態乃至自覺,進而推動全社會對法律的信仰和敬畏,逐步樹立起憲法法律至上的權威和尊嚴。
(四)不嚴厲執法,任何監管體制的調整、執法人員的增加和技術手段的更新都無法保證食品安全。關于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問題,是一個部門集中監管好,還是多個部門綜合協調監管好?是按品種監管好,還是分段監管好?綜觀世界各國實踐,都是根據各自國情建立最適合本國的監管體制,很難得出一個孰優孰劣的結論。至于執法力量和技術裝備,客觀地說,基層和一線確實存在著執法人員不足、執法經費不夠、技術裝備缺乏的問題,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成效,應當盡快予以解決。但這似乎不是當前食品安全事件多發高發的主要原因。像發生“三聚氰胺”、“瘦肉精”這樣涉案企業多、波及范圍廣、持續時間長的惡性違法事件,又豈能簡單歸咎于“體制不順”和“缺人”、“少錢”、“無設備”?如果不嚴厲執法,該查不查、該辦不辦、機制麻木、制度休眠,放任食品違法犯罪行為滋生蔓延,那么體制再順、人員再多、經費再足、設備再新,我們的食品安全仍只能是水中月、鏡中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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