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提供)
投票選舉是選民直接選出人大代表的最后程序,前面各個階段的準備、組織、協商、討論,都是為這一程序服務的。因此,嚴格依法辦事,組織好投票選舉,對于保證換屆選舉的成功具有最直接的意義。
(一)關于投票選舉的組織工作
組織好投票選舉工作,一是要嚴格選票的發放。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不同,選民人數多,投票持續時間長,通常在選舉日的工作時間內都是可以投票的,因此不可能一次性發放選票。一般是選民分別領取選票,然后寫票、投票。為了保證選票有條不紊地發放,防止錯發、漏發、重發,選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較為嚴格的程序,即選民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過去一直都采取選民登記后,發給選民證的辦法。1995年修改選舉法,為了簡化選舉環節,考慮可以省去頒發選民證的環節,因此增加了憑身份證領取選票的規定。至于是憑身份證,還是憑選民證領取選票,由選舉委員會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決定。無論是憑身份證,還是選民證,都要做好登記核實工作,保證準確無誤。
二是要組織好投票選舉活動。根據選舉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直接選舉中選民投票的場所主要是兩種:即設立投票站,選民在投票站投票;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選舉。設立投票站進行投票,選民容易掌握投票的時間、地點,參加投票比較方便。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形式隆重、氣氛熱烈,是一種很好的宣傳教育形式。兩者各有優勢,可由選舉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確定。投票站的設置,應當以方便選民到站投票為原則,合理設置站點。選舉大會要注意選擇好會場,簡化不必要的程序。另外,選民還可以在流動票箱進行投票。流動票箱是1995年修改選舉法增加的,主要是為了方便部分行動不便、交通不便的選民投票而設計的。近年來一些地方反映,流動票箱使用中存在不少問題,如選舉工作人員私自填寫選票等。因此,要加強對流動票箱的管理。流動票箱只能作為選民投票的輔助形式,不能作為主要形式。流動票箱只能向因老弱病殘等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或參加選舉大會投票的人員開放,或者是在選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區設立。流動票箱應當設有二名以上工作人員,并設有監票人,嚴格管理制度。
三是要做好選民寫票的服務工作。根據選舉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不得采取舉手或者記名的投票方式。這也是我國選舉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是保障公民表達真實意愿的重要制度。為了貫徹這一原則,要根據需要設立秘密寫票處。目前在村委會選舉、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中,都根據需要設立了秘密寫票處。另外,選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選舉委員會要為他們寫票提供幫助。
四是要嚴格掌握委托投票。選民一般都應親自參加投票活動,如果因客觀情況,不能親自參加選舉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投票。但是委托他人代為投票,必須依法進行,嚴格掌握。根據選舉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第一,委托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委托他人代自己投票時,委托人必須書寫委托書,寫明委托何人代為投票,被委托人憑委托人的委托書代其投票,如果僅憑口頭委托,則委托無效。第二,被委托人必須是選民。如果委托沒有選民資格的人代為投票,如未滿18周歲的公民,委托無效。第三,每一選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過3人,否則無效。第四,委托他人代為投票,必須經選舉委員會同意才能有效。
(二)關于選舉有效與當選結果的確認
投票結束后,由選民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并由監票人簽字。選舉是否有效,要嚴格依據選舉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認定,其標準是兩個:一是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因為如果從票箱里取出的選票,多于發出的選票總數,這意味著有舞弊行為,選舉應當無效。如果從票箱里取出的選票少于發出選票的總數,可能有人領票后未投票,但不影響選舉的結果。二是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不足半數的選民參加投票,選舉無效。過半數的選民包括直接參加投票的選民和依法委托代為投票的選民。對于選舉是否有效,只能以上述兩個標準認定,不能以選出的代表不符合結構比例或者其他理由宣布無效。
對于當選結果的確認,根據選舉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在直接選舉中,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其中有兩種特殊情況:一是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也就是說并不是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都必然當選。其中,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并且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還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這時不要求必須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因為他們在前一輪選舉中己經獲得了過半數的選票,這一次投票只是確定他們誰的得票數更多。另一種情況是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人數少于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的名額需要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是上一次選舉的延續,不同于重新選舉:第一,候選人在未當選的候選人中確定,不重新醞釀討論提出候選人。按照在第一次投票選舉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根據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實踐中,有的地方提出,有的非代表候選人得票多于正式代表候選人,在另行選舉時,是否將其列入另行選舉的正式候選人名單?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認為,根據按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的精神,應當將其列入另行選舉的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第二,當選要求適當放寬,即另行選舉縣鄉人大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當選要求低于第一次投票時的當選要求。因為有些選區選票比較分散,強調一律過半數,難以選出代表。實踐中也曾出現,候選人在另行選舉中,得票數仍沒有達到三分之一以上,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重新醞釀提名代表候選人,重新選舉。
選舉是否有效,當選是否有效,均由選舉委員會根據選舉法確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