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提供)
推薦、介紹、確定代表候選人,是選舉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環節。它是代表“入口”的第一關,對于調動選民的參選積極性,保證當選代表的素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ㄒ唬╆P于推薦程序
根據選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縣鄉人大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提名產生,采取組織推薦與選民推薦相結合的辦法。也就是說,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渠道是兩個:一是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二是選民推薦。選民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代表候選人是一項生動、具體的選舉活動,要嚴格依法進行,主要涉及四個問題:
第一,如何把握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的規定。一是提名的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既可以單獨提出代表候選人,也可以聯合提出代表候選人。在實踐中,一般采取聯合提名的辦法。即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經協商共同提出代表候選人。這種辦法便于統籌考慮代表的結構比例,平衡各方面的要求,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效果也好。二是哪一級政黨和人民團體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對于這個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采取上下結合的辦法。即:選區內的政黨、團體的組織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設在縣、鄉的政黨、團體的組織也可以推薦本級的人大代表候選人。
第二,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是按應選人數提,還是按差額數提。根據選舉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的名額。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在選舉實踐中,經常遇到推薦代表候選人是按應選人數提,還是按差額數提的問題。對于這個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縣級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中強調,每一選民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根據這一規定的精神,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單獨或者聯合提名的候選人數也應以不超過應選人數為宜。
第三,選民是否可以自薦當代表候選人。我國的代表候選人,采取的是推薦制,而不是申報登記制。選民成為代表候選人,必須有政黨或者人民團體推薦或者選民10人以上聯名推薦。對于個人自行申報為代表候選人,而沒有政黨、團體或法定人數的選民推薦的,沒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但在實踐中,還有另外一種情況,選民自己提出當代表候選人的意愿,并且附有10個以上選民聯名推薦。對于這種情況,選舉委員會要認真核實,區別情況處理。對于反映選民真實意愿、合于法定人數的推薦,不管是選民主動推薦的,還是被動推薦的,都可以列入候選人名單。對于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法,取得選民簽名的,不列入候選人名單,妥善做好相應工作。為了保證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對于本人要求選民聯名推薦自己為代表候選人的行為,在政策上應當嚴格把握,做到不提倡、不宣傳、不炒作。
第四,提名代表候選人有何要求。根據代表法,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參加行使國家權力。代表必須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與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努力為人民服務。因此,選出的人大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代表性,具有履行代表職務的素質和能力。推薦代表候選人,要與法律對代表的要求結合起來。一是,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于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提名為代表候選人。二是,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是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的選民。這次中央文件強調,“要堅決防止有涉黑涉惡、參與邪教活動等違法行為的人或品行惡劣的人被推薦為代表候選人,一經發現,必須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薦者及時撤回提名。”三是,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應當注意優化代表結構。中央文件強調,要“保證來自基層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在代表中占有適當比例,婦女代表有適當數量。少數民族代表和歸僑代表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予以保證。連任的人大代表要占有一定比例!币獙崿F上述規定,必須首先在代表候選人中保證有一定比例、數量。四是,提名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具有履職的素質和能力。代表不是榮譽稱號,也不是榮譽職務,代表是要代表選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這就要求代表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具有履行代表職務的能力。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應綜合考慮上述對代表的要求。
。ǘ╆P于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對候選人的了解和認識是選民作出投票選擇的基礎。為了使選民對代表候選人有所了解,根據選舉法第二十九條、三十三條的規定,介紹代表候選人有三種渠道:第一是推薦者介紹候選人的情況。這其中又有兩種情況:一是推薦時向選舉委員會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介紹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選舉委員會了解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如是否具有選民資格,是否能夠列入初步候選人名單;二是在所提候選人列入初步候選人名單后,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以便選民小組醞釀、討論,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第二是選舉委員會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對于正式代表候選人的介紹,主要任務落在選舉委員會的身上。選舉委員會要積極、主動地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第三是選舉委員會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這一形式是2004年修改選舉法新增加的。一些地方反映,過去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過于簡單,不少選民對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不夠了解,建議增加介紹代表候選人的形式。實踐中一些地方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效果不錯。因此增加了上述規定。這一形式實際上是在選舉委員會的主持、組織下,由代表候選人向選民介紹自己的情況,使選民對候選人有一個更具體的了解。
介紹代表候選人是增加選舉的吸引力,保證選舉成功的重要環節,在執行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介紹內容要充實,方法要多樣,使選民了解到真實情況。二是要嚴格執行介紹主體的規定。我國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以選舉委員會介紹為主,輔之以推薦者介紹,但沒有規定候選人單獨開展自我宣傳介紹。因此,對于代表候選人單獨開展自我宣傳等競選活動,要予以勸說制止。三是介紹代表候選人的工作在選舉日必須停止,不得在選舉日對代表候選人進行介紹,以避免干擾、影響選民投票。
。ㄈ╆P于正式代表候選人的確定
在直接選舉中,最初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通常比較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把所有的候選人都列為正式候選人,進行投票選舉,選票必然很分散,很難依法選出代表。因此,選舉法規定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制度。根據選舉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確定有三種情況:一是選區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的候選人,在規定的差額幅度內,也就是提出的候選人沒有超過應選人數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經選區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直接確定為正式代表候選人。從以往的選舉實踐來看,這種情況比較少。二是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最高差額比例,也就是超出應選人數的一倍,在這種情況下,要在各選區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的基礎上,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實踐中采用這一方法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比較多,一般通過“三上三下”來確定。即首先由選舉委員會將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匯總,經審查后予以公布(一上),交各選民小組討論(一下);其次,匯總選民小組討論情況,召開選民小組長或選民代表會議,介紹各選民小組討論情況,并進行協商,縮小候選人范圍(二上);向選民介紹各選民小組討論的情況和選民小組或選民代表會議協商的情況,聽取選民意見(二下);然后,將協商情況和選民對協商結果的意見上報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三上),按選區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三下)。對于一些意見分散的選區,有的還增加了協商和征求意見的環節。這里最關鍵的是要把握好“較多數選民的意見”。要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并尊重選民的意見,不能采取由領導指派,或者由上級硬性指定代表候選人的做法,確保候選人是較多數選民所贊同的。三是通過預選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即經過反復討論協商,對正式代表候選人還不能形成較為一致的意見時,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1979年選舉法對直接選舉中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規定了預選方式,1986年修改選舉法時,考慮到在一些地方集中選民進行預選比較困難,因此刪去了預選的規定。近年來,一些地方提出,沒有預選程序,在對代表候選人意見分歧比較大的選區,不好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實踐中,有些地方采取了征求意見票的辦法,效果不錯。為了使正式代表候選人的確定公開、公平、公正,避免產生矛盾,2004年修改選舉法,重新規定了用預選方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這次確定的預選有一個顯著特點,即預選不是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必經程序,而是在特殊情況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一種特殊程序,也就是只有在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才有必要啟動預選。至于預選的程序,選舉法沒有規定,各地可在選舉實施細則中,作出具體規定。預選不同于正式選舉,可以參照正式選舉程序適當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