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
請育兒假被拒、休育兒假被扣補貼、請假陪娃看病遭解雇……
“奶爸”請育兒假引糾紛,“有假難休”如何破解?
閱讀提示
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但不少網友反映“有假難休”,一些單位對男職工休育兒假的接受度更低,有的企業甚至將休假按曠工處理。
2021年8月,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此后,全國大部分省份陸續據此出臺地方性法規,在子女滿3周歲之前,給予夫妻雙方每年5~15天不等的育兒假,重慶、安徽等地更是將子女年齡放寬至6周歲。
然而,記者調查發現,不少網友反映“有假難休”,有的用人單位或是駁回請求,或是設置重重門檻。其中,受傳統性別觀念的影響,一些單位對男職工休育兒假的接受度更低,有的企業甚至將休假按曠工處理,并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聽上去誘人休起來難
記者梳理發現,在一些案件中,勞動者申請的是育兒假,公司卻按照事假、年休假處理,并扣除其相應工資和補貼。
在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今年審結的一起案件中,劉先生的孩子于2021年6月出生,其2023年曾向公司請育兒假,并提交子女出生證明等材料。公司拒絕了他的申請,后將其4天休假劃為年休假,且扣除對應天數的年休假補貼。劉先生經仲裁后訴至昆山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未休的4天年休假、剩余的6天育兒假等假期的工資。
江蘇省發布的《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施方案》明確規定,推動實行父母育兒假制度,子女3周歲之前,夫妻雙方每年分別享受10天的育兒假。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的做法損害了劉先生的合法權益,故對劉先生2023年所休4天假期應為育兒假的主張予以支持。同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目前只有法定年休假未休完,用人單位需要折算工資待遇。所以,劉先生對剩余6天育兒假等假期工資的主張未獲支持。
另一起案件中,男職工則因休育兒假被單位解雇。2021年4月,張先生的妻子生育一女。2023年5月,張先生請休育兒假,用人單位批準其休假5天。當月,張先生以家中突發變故致幼女生病無人照看為由,再次申請5天育兒假。企業以訂單任務緊為由不準假,雙方多次協商均無果。張先生自5月22日起未到崗,陪護女兒前往醫院治療。
該企業認為,張先生屬曠工,公司規章制度規定曠工3天即可解除勞動合同。5月24日,企業以張先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將其解雇。張先生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認為,張先生的請假事由具有正當性,雖在請假流程上有所欠缺,但應當區別于無故曠工行為,該公司未舉證證明存在因訂單任務緊而不準假的情形,故應向張先生支付賠償金。
男性育兒是權利也是責任
為何育兒假如此難請?在華東政法大學社會法研究所所長李凌云看來,一方面,是因為設立育兒假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另一方面,不少地區的規定強制性不夠、法律責任不明。
“育兒假被定位為帶薪假期,但假期成本尚未得到合理分擔。”李凌云分析稱,按照大多數地區的規定,育兒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來發放,且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對待。此外還要考慮到,部分省份要求,如果勞動者有不止一個0~3歲的子女,育兒假可以疊加,這就意味著企業的用工成本更高。而在婚假、生育假等假期紛紛加碼的背景下,用人單位的積極性自然不足。
在法律規范層面,李凌云告訴記者,不少省份在地方法規中將育兒假設定為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而有的地方賦予用人單位自主決定權,還有的地區僅將育兒假作為一個“倡導性”“鼓勵性”政策。在強制推行育兒假的省份中,很多也并未列明用人單位不給假須承擔的不利后果和法律風險,僅要求當地政府、勞動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只依賴企業自覺執行,育兒假恐淪為‘紙面福利’。”李凌云說。
對于男職工請育兒假面臨的現實困境,西南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復衛向《工人日報》記者表示,國家之所以推出育兒假,除了希望提升生育意愿、減輕撫育壓力之外,另一個初衷便是保障男性育兒權利,鼓勵男性承擔育兒責任。這不僅有利于父親更多地參與孩子成長,也有助于減少雇主性別偏見,為女性營造更加公平的職場環境。但現實中,受傳統性別分工模式的影響,一些企業認為,母親是0~3歲嬰幼兒的主要照護者,故對男職工休育兒假表現出不理解或抵觸。
“若育兒假在執行中被異化為女性專屬,恐怕會加劇職場的性別歧視,不利于就業平等,也會使父職缺位,這顯然與政策初衷背道而馳,必須予以糾正。”楊復衛告訴記者。
探索建立休假成本共擔模式
“要想推動生育假期順暢落地,首先要減輕企業在這方面的用工成本。”李凌云認為,除了法定的產假之外,地方條例中所規定的女性生育假、男性陪產假、父母育兒假等生育假期的工資及其他用工成本,也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楊復衛建議,改變僅由單位繳費的生育保險籌資模式,探索建立以用人單位繳費為主、政府補貼和個人繳費相結合的多方共擔模式,拓寬生育保險費來源,增強基金可持續性。
“分攤成本是有效實施育兒假的前提,以此為基礎,各地可以考慮將鼓勵性政策變為強制性政策,并設立一定的罰則。”李凌云說,對于育兒假,父母的陪伴無法用金錢衡量,糾正措施不應僅是金錢處罰,而應當通過勞動監察等方式保障假期足額執行。
當然,對于勞動者來說,休育兒假也不能任性而為。李凌云提醒勞動者,休育兒假要遵循企業的請假流程,提前與單位溝通休假計劃,不能不顧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強行休假。她也表示,如果孩子患病或者發生意外事件,需要家長緊急處理或陪伴治療,用人單位應盡量準假。
“企業當誠信行使用工管理權,不得通過提高審批門檻、將休假與績效考核相掛鉤等方式,變相脅迫員工放棄休假,也不得在員工休假返崗后對其調崗、降薪或辭退。”楊復衛說。
在休假安排上,楊復衛表示,目前,育兒假的適用范圍僅包含傳統勞動者,尚未覆蓋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等群體,未來可考慮分層次、分階段地擴大適用主體范圍,充分保護勞動者權益。
在楊復衛看來,扭轉傳統育兒觀念難以一蹴而就。他建議,有關部門應加大對育兒假、陪產假等政策的宣傳力度,進一步提升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進一步凝聚父母雙方共同育兒的社會共識。
《工人日報》(2025年09月18日 06版)
責編:
審核:劉美顯
責編:劉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