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派新聞
九派新聞消息,9月14日,一男子酒后開啟智駕從湖南株洲回到長沙,被當地交警查獲。律師表示,該男子啟動車輛且使車輛在移動狀態,就實施了“駕駛”行為,車輛雖處于智駕狀態,但他的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
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測試結果為225mg/100ml。圖/掌上長沙
據三湘都市報,9月14日凌晨,長沙公安交管支隊開福大隊鐵騎中隊在北二環開展酒駕整治,3時20分許,一輛開啟智能輔助駕駛的新能源汽車行駛過來,當事人搖下車窗,一股濃烈的酒氣散發出來。隨即,民警將駕駛人帶上警車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測試結果為225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
駕駛人吳某某(男,41歲,湖南益陽人)稱自己在株洲喝的酒,喝完后休息了會,一路開啟智能輔助駕駛回長沙,車輛一直是在自動駕駛狀態。
現場民警依法將吳某某帶到醫院抽取血樣,最終處理將以血液檢查結果為準,若仍達到醉駕標準,吳某某將涉嫌危險駕駛罪,面臨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嚴重后果。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譚敏濤律師告訴九派新聞記者,吳某某的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其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該案例中,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5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且其啟動車輛并使車輛處于移動狀態,這就屬于實施了駕駛行為,哪怕車輛全程處于智駕狀態,但智駕不是讓人脫離車輛,車輛還處于人的掌控之中,也必須由人隨時接管車輛,所以,吳某某的行為侵犯了公共安全,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
駕駛員能否以“使用智駕功能”為由,主張減輕或免除自身責任?他回答,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實踐中,“智駕”的責任界定原則是駕駛員為最終責任主體。駕駛員不能以“使用了智駕功能”為由主張減輕或免除自身的駕駛責任,因為智駕系統只是輔助駕駛,不能替代駕駛員的責任。
“智駕”因素一般不會影響最終的處罰幅度,因為危險駕駛罪的認定主要依據駕駛員的血液酒精含量和駕駛行為,而不是是否使用了智駕功能。若當事人被認定構成犯罪,量刑時會重點考量血液酒精含量、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及事故后果、是否有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不會考慮是否使用了智駕。
他補充,在一般情況下,車企不會因智駕功能承擔相關責任,但如果智駕系統存在缺陷或故障導致事故,車企可能需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等相關責任。
譚敏濤律師提醒,駕駛員在使用智駕功能時,應始終牢記自己才是駕駛的責任主體,需全程保持對車輛的隨時監控和控制,雙手握緊方向盤,雙眼注意路面路況,隨時準備接管車輛。同時,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不得酒后駕駛,即使有智駕功能輔助,也不能放松對自身駕駛責任的認識。
責編:
審核:馬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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