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報新聞
據河南電視臺報道,近日,河南鞏義一名男子想和聾啞女友結婚領證,雖然雙方父母都表示同意,并且二人已拍攝婚紗照,但民政局工作人員以女子無法自主表達結婚意愿為由拒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鞏義市民政局工作人員后續解釋說,這是結婚登記規范的要求,建議女孩簡單學習后能獨立表達了再來辦理,會酌情簡化辦理程序。
網友點贊民政局:“不懂變通”其實是謹慎與負責
關于此事,不少網友支持民政局工作人員,認為嚴格執法沒有錯,這也是為了保護殘疾人,不能讓姑娘稀里糊涂地就把自己給嫁了!
也有網友稱,雖然女孩是聾啞人,但至少視力是正常的,雙方也拍了婚紗照,只要拿著婚紗照給她看,然后看她的反應,是否自愿不是就很清楚了嗎?
律師解讀: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站在法律的角度,此事該如何評價呢?法律創作者@以案普法的觀點:
1.民法典第1041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意思就是說,每個人都享有結婚、不結婚的自由,包括殘疾人等特殊人群。所以在本案中,領證女子雖然是聾啞人,但并不影響其享有的婚姻中的所有權利。
2.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而何為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主要包含三層意思:
首先,自愿必須是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單方自愿,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其次,自愿是男女雙方本人自愿,而不需要第三人的同意。最后,自愿必須是男女雙方真實的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
工作人員之所以詢問聾啞女子,就是為了確認她是否系完全自愿。所以單從法律的角度看,工作人員的做法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3.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也就是說,我國早已取消了事實婚姻,兩人要想確立婚姻關系,就必須辦理婚姻登記,否則二人的婚姻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媒體報道:人群特殊,要求更嚴
關于聾啞人等殘疾人領取結婚證,在各地也早有特殊的案例。
2022年8月,河南開封市龍亭區婚姻登記處也遇到了類似情況——開封本地的劉先生和浙江天臺的湯女士都是聾啞人,劉先生識字不多但可用手語交流,湯女士則不識字也不會手語,由于無法與女方進行交流,龍亭區民政局不能確定結婚請求是否為女方的真實意思。
據當地媒體報道,為了確定聾啞人的意愿,保障聾啞人的權益,我國對聾啞人結婚登記有較常人更嚴格的程序要求。聾啞人登記時,若能夠和婚姻登記員進行筆談,可將聾啞人與婚姻登記員的筆錄登記在冊存檔。若聾啞人不能書面表達自己的意愿,則要求有能夠和聾啞人以及婚姻登記員進行正常交流的人員(最好是聾啞人的監護人)陪同登記,并將聾啞人的婚姻登記意愿及相關交流情況記錄存檔。
在了解到女方監護人及其家屬無法來到現場,只能采取現場視頻連線見證他們的結婚登記后,龍亭區民政局向市民政局請示,決定通過公證處監督公證的方式來完善這次結婚登記的手續。
經過大量細致、扎實的前期工作,大梁公證處和龍亭區婚姻登記處共同核實到,男女雙方自愿和對方結婚,雙方家人知曉并同意二人結婚,才為兩人辦理了手續。
民政局看似“教條”行為的背后,實則是對特殊群體的關愛、對人民負責的謹慎、更是對美好婚姻的守護。
(海報新聞編輯 張玉清 綜合河南電視臺、澎湃新聞、紅網等)
責編:張明月
審核:馮世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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