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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恩赫被押上警車。 劉洪智 攝
。对拢比罩形,攜款外逃近兩年的于恩赫被警方從沈陽押回濟南。
自2004年10月9日至2004年11月18日期間,濟南馳太木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于恩赫以托管造林的名義,狂騙30余名群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50余萬元。
詐騙嫌犯沈陽落網
。比罩形纾睍r30分許,從沈陽北開過來的1033次列車駛進濟南火車站站臺,歷下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大隊長毛偉杰等快速向2號車廂跑去。一名背著手的高個男子在兩名便衣男子的夾擊下走下列車。
“就是他!彪S著毛偉杰的指令,經偵大隊民警快速上前,接替了沈陽鐵路公安民警,并為詐騙嫌犯更換了手銬。
毛偉杰介紹,2004年10月14日于恩赫從濟南攜款潛逃。經偵大隊立案偵查,2006年5月29日,于恩赫在沈陽準備乘坐火車時被鐵路公安抓獲。
林地成了“搖錢樹”
于恩赫1964年出生在遼寧鞍山市。2004年7月22日,于恩赫與李婷婷合伙在濟南市市中區英雄山路5號院注冊成立濟南馳太木業發展有限公司。2004年9月4日,租用濼源大街上的中銀大廈26層辦公,于恩赫為法定代表人并任總經理。
于恩赫非法吸收存款的道具就是所謂從泗水、高唐等處買的林地。辦案民警介紹,于恩赫每畝花1700元買來的林地,竟以每畝5400元賣給受騙群眾,并且還要每年每畝收。保埃霸墓茏o費。
2004年10月9日開始,于恩赫以投資托管造林、7年總收益達50%至60%的高額回報為誘餌,誘使30余位群眾簽訂林地林木轉讓合同和林木委托管護合同,最多的投入近20萬元,250余萬元進了于恩赫的腰包。
各種伎倆迷惑群眾
通過受害人的報案材料,可以看到“馳太木業”行騙的手段。
。玻埃埃的辏翟拢保比眨芎θ藦埮康綒v下經偵大隊報案稱,2004年10月份,她在某小區遇到了“馳太木業”宣傳點。10月28日,她來到“馳太木業”位于中銀大廈的辦公地點,工作人員王某極力宣傳托管造林收益很高、風險很小,并說林地種植的是7年速生楊,如果投資的話收益率能達到60%至70%,投資合同簽訂后3到6個月為她辦理林權證。張女士購買了“馳太木業”已經生長了3年的速生楊林地10畝,地點在高唐縣,每畝5500元。一直等到報案,張女士也沒有等來林權證。
2004年10月27日,受害人代某來到“馳太木業”的一個會場。當時已經有四五十人在會場,共同聽一個姓王的副總講課。主要就是講投資林木的合法性和投資的高回報、低風險。下午,公司的馬某就帶領他們趕到高唐縣一速生楊基地查看。當天晚上,代某與“馳太木業”草簽合同,購買了35畝林地。事后,代某意識到這可能是個騙局,要求退款,但遭到蠻橫拒絕。11月18日,公司消失后他在報紙上發現了一則小聲明,聲明“馳太木業”合作造林工作暫時結束,現進行林木管護工作,未拿到林權證的合作者聽候通知。管護公司地址位于泗水泉林鎮,并留下了泗水、高唐的幾個聯系電話。然而撥打高唐縣“王經理”的電話得知,接電話的是高唐縣清平鎮某村的村委主任。村委主任向他講述,“馳太木業”與村里接觸過,但只是個意向,從未簽過合同。
托管造林謹防陷阱
歷下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大隊長毛偉杰稱,托管造林在濟南不止“馳太木業”一家。雖然目前只是“馳太木業”出現了卷款外逃的事情,但不能說明其他公司沒有問題。
據了解,國家鼓勵各種社會主體投資發展林業。凡有能力的農戶、城鎮居民、科技人員、私營業主等,都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單獨或合伙參與林業開發,從事林業建設,鼓勵依法規范林權轉讓。但托管造林模式應該具備一定的條件,尤其是托管和流轉這兩個重要環節要規范經營,規避風險。托管造林實際是一種期貨,需要有監督機制和保障體系,目前由于法律政策滯后,管理跟不上,很可能讓某些人鉆空子。
特別需要提醒投資者,林權證只是公司或者個人林木或者林地所有或使用的法律憑證,并不代表采伐權,林權證不等于采伐證,更不代表個人投資造林收益的保險證。林木的采伐還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另行申報。
◆新聞鏈接
托管造林
所謂托管造林,是指造林公司承包、收購某地已有林地或新造林地,再將林地以單位面積出售給投資者,同時林木權屬也流轉給投資者,投資者再委托造林公司進行管護經營,到一定年限后,按照合同規定進行利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