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96709——傾聽民聲—為民解難”熱線接到山東臨沂蒼山縣王保雷同志的電話投訴。以下是王保雷所反映情況:
我要投訴平安保險臨沂支公司,事實和理由如下:
2001年10月16日,在平安公司蒼山營業部1組保險代理人姜平的一再要求下,我為被保險人趙其秀在該公司簽訂了保單號為P117100001655495的《平安康泰》保單一份,受益人為我,主險附加住院醫療、住院安心險每年計付保費966元。保單簽訂之時,保單的詢問事項部分沒有填寫,我及被保險人按保險代理人的要求在空白保單上簽了字,后交了當年保費,拿了保單后就未再過問。當時,被保險人身體健康,從保單簽訂至2005年10月被保險人死亡,我一直按期交納保費。
2002年2月5日,平安公司就被保險人因患重感冒住院5天的理賠申請出具200102327755號人身險理賠批單,支付各種理賠共480.3元,對于賠付沒有提出異議。
2005年8月24日早6時許,被保險人在家中突發急病不省人事,急送蒼山縣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被保險人為左側顳葉血腫、腦疝。當日在蒼山縣人民醫院做了開顱手術,至9月13日,被保險人一直在蒼山縣人民醫院重病監護室治療,始終處于昏迷狀態,病情未見好轉,后于到2005年10月1日凌晨去世。共支付醫療費37380.04元.
2005年10月20日,我向平安公司提出被保險人的賠償申請,平安公司一直悄無聲息。在我的一再催促下,2006年1月6日,平安公司人出具第200500269212號人身險理賠單,以我違反告知義務為由拒賠,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作退保處理。理由是:2001年3月29至4月30日,被保險人因患蛛網膜下腔出血住院的情況在保單中沒有告知平安公司人,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平安公司只支付我保費折合現金價值1312.3元,而我已交付平安公司4年保費3864元。
事情發生后,我多次找臨沂公司,但都沒有結果,2006年12月,我又找到臨沂市保險協會要求調解。直到2007年6月,平安保險臨沂公司說,只能按不是故意未盡到告知義務,全額退還保費處理。我不同意此結果。
我認為,平安公司應按約定賠償我保費,不予賠償的決定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是沒有人性和極不道德的行為。理由如下:
一、保險合同是有效合同。平安公司代理人在填寫保單時沒有向我和被保險人說明投保單中的保險條款內容,也沒有詳細詢問被保險人尚某既往的病史。投保單中投保人的告知事項和健康問卷中的“是”和“否”欄內容是由平安公司代理人填寫的,“沒有盡到告知義務”,是平安公司在與我簽訂保險合同時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并不是我的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從而造成我在投保時沒有告知被保險人曾經住院治療的事實。平安公司以投保人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應使用解除條款,并據此而不承擔賠付保險義務的理由缺乏事實根據。
二、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是平安公司提供的,根據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責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本案中,平安公司對于免責或者限制其責任條款未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我注意,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和解除條款對我不應產生法律效力。
三、2002年2月我已經申請過一次賠償,平安公司對于賠償沒有提出異議,平安公司已經認可承認了保單的有效性,此次不應拒賠。
四、2001年3月住院與此次死亡沒有直接因果關系。這次理賠平安公司翻出2001年3月住院的事,此事發生在保單簽訂前7個月,且這次與上次事隔4年之久,被保險人死亡是左側顳葉血腫、腦疝,不能說該病與2001年3月所患的蛛網膜下腔出血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保單中也沒有列出有此類病史的人不能參加此類保險,故不會影響平安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找個理由就拒賠,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五、根據平安公司的《平安康泰終身保險條款》,保單生效一年后,“身故保險金”是無條件賠付的,而我已交費4年之久,此次拒賠是違約行為。
六、根據平安公司的《平安康泰終身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平安公司無論賠付與否,均應在收到申請10日內做出決定。我2005年10月20日申請理賠,而平安公司2006年1月6日才做出拒賠決定,是嚴重違約行為。
綜上,平安公司的行為是故意拒賠行為,損害了保險行業誠實信用原則,為維護保險行業的信譽,請求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請求保險協會伸張正義,按保單約定支付保費,并支付利息及為此而支出的有關費用。
老百姓和一個大公司打官司耗不起啊!對比之下,我們太弱小了!我們只是想用最簡單的方式討回我們應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