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欣(化名)自認為自己并不是一個很愛頂真的人,但是這次卻是真的和保險公司頂上了。
事情仍要從三年前講起:2003年初,章欣在單位同事的推薦下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五年期貼息式儲蓄”,對方給的承諾是“該業務每年有4.6%的投資回報,同時保險公司還會有一定的現金獎勵”。
大約一年之后,章欣第一次收到了該保險公司寄來的一份分紅通知書,但發現保險公司實際的分紅與此前的介紹大相徑庭。這讓她感到十分懊惱,“為什么現在的分紅情況和當時所承諾的比例有那么大的出入?保險公司是如何計算紅利的?”
章欣多次奔波,要求保險公司告之紅利的來源及計算方法,“回報率低于承諾中的那么高,我也認了,但是我要知道,保險公司是怎么計算紅利的”。
但是保險公司一直以紅利計算具有很強專業性、計算過程十分復雜等為由,遲遲未予答復。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享有一定的知情權,保險公司有義務向投保人提供其有權知情的保險內容,但是分紅保險紅利的計算是一個復雜而枯燥的過程,需要由專業的保險精算人員進行計算得出。如果將整個計算公式和計算過程向所有投保人明示,大多數投保人無法理解。此外,紅利的計算公式和計算過程中還涉及保險公司的商業信息。因此,保險公司只能直接以《紅利通知書》的形式告知投保人實際可得的紅利金額,而省略了復雜枯燥的數學計算公式和過程。這可以代表絕大多數保險公司的態度。
章欣顯然對保險公司這種不履行如實告之義務及擅自剝奪投保人知情權的行為極為不滿。保監會《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第21條規定,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應至少向保單持有人遞送一次分紅業績報告,報告內容應包含以下內容:分紅保險經營狀況及公司分紅政策、費用支出及費用分攤方法(采用固定費用率方式的除外)、本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保單持有人應獲紅利及紅利計算基礎和計算方法。
章欣認為保險公司不應當以“分紅保險紅利的計算是一個復雜而枯燥的過程”為由而拒絕客戶的要求。
據了解,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都會在一個賬戶下運作所有的從市場上獲得的分紅險保費;至于投資范圍,分紅險賬戶的投資品種主要包括了各種常規的保險資金投資項目,例如債券、大額協議存款等固定收益產品。隨著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放開,還可以進一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和股票。待一個財務年度之后,保險公司從賬戶余額中減去一些常規費用及提取準備金后,再得出利潤,保險公司和保戶之間“三七開”,但是根據分紅險的特點,保戶并不能隨時得到有關信息。
目前一些新型保險產品比較突出產品的收益性。對于消費者來說,需要弄清楚自己的真實需求和各種金融產品不同特性,而對保險公司來說,則應當更重視風險提示和信息披露工作,盡量減少爭議。
不過,保險業監管部門的相關人士提醒,購買分紅險時,還要注意避免一些誤區,分紅險既然是保險,保障還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投資。紅利作為附加的投資功能,既然可能有回報,就同樣存在風險,紅利為“0”的可能一樣存在。而且由于分紅險潛在回報率并不算高,假如是為了想獲得高回報而去購買這類保險產品,顯然是會使你失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