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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明確家具產品銷售者、生產者承擔的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和義務,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家具產品生產、銷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家具產品是指木家具、金屬家具、塑料家具、竹家具、藤家具、板式家具、床墊、沙發等產品。 第四條:家具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第五條:本規定中的指標是履行家具產品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于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 第六條:場地出租者應當對場地承租者在租賃合同終止前售出的家具產品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銷售者應向消費者提供購貨發票和三包憑證。 第八條:家具產品應有質量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產品名稱、廠名、廠址及主要材質等標識。 第九條:銷售者應執行進貨驗收制度,驗明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及有關質量情況。 第十條:家具產品三包有效期一般為一年。玻璃鏡子發生霉點和霧光的三包有效期為六個月;木制家具發生活性蟲蛀的三包有效期為二年。 第十一條:家具產品自交貨之日起30日內發生下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按原購買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一)、木家具斷榫、變形、結構松動、木料生蟲; (二)金屬家具焊接點開裂; (三)竹家具、藤家具開裂; (四)床墊彈簧刺出、塌陷、斷簧; (五)、沙發結構松動、構件斷裂、坐簧塌陷、木料生蟲、皮革面裂紋斷裂。 (六)、其他影響外觀和使用的嚴重缺陷。 家具產品自交貨之日起60日內有上款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 第十二條:家具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規格型號的產品。 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的家具產品,自送修之日起超過30日未修好的,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規格型號的產品。運輸費用由銷售者承擔。 第十四條:符合更換條件的但因銷售者無同型號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他規格型號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 對已使用過的產品按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因待修和修理所占用的時間。木家具、金屬家具、塑料家具、竹家具、藤家具、板式家具、沙發等的日折舊率為0.1%;床墊的日折舊率為0.05%。 第十五條:更換后的產品,其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六條:家具產品的質量檢驗或者鑒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銷售者應當上門提供三包服務,并免收材料、工時等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 (一)因消費者使用、維修、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二)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又不能證明其所購買的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 (三)發票中注明的型號規格與修理的產品型號規格不同或者涂改的; (四)其他非生產者、銷售者的責任造成損壞的。 第十九條:消費者因家具三包問題與銷售者或者場地出租者發生糾紛,可以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社會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也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還可以直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銷售者、生產者拒不履行三包責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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