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等五情形保險公司要賠 網友憂助醉駕
2012-03-23 07:20:00 周妍 來源: 中國新聞網 我要評論
[提要] 最高法發布征求意見稿,無證駕駛、醉駕等五情形保險公司要賠,有網友擔心是“鼓勵”醉駕 但該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已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且賠償權利人無異議的除外。

被醉駕者撞傷,交強險也要賠了
最高法發布征求意見稿,無證駕駛、醉駕等五情形保險公司要賠,有網友擔心是“鼓勵”醉駕
我省法院一直都是按“保險公司要賠”判決,省高院相關人士稱這是最高法對江蘇做法的肯定
醉駕、無證駕駛肇事造成第三者傷亡,交強險賠不賠?怎么賠?近年來在實踐層面較受爭議的上述問題,近日有了法律層面上的明確答案。
最高法21日發布的《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規定,對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以及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賠償受害方后,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
征求意見稿中提到的限額究竟是多少?我省一家保險公司的負責人昨天告訴記者,限額一般在12萬元以內。
消息一出爐 微博就炸開了鍋
有網友認為是鼓勵醉駕
反對派
@pa小放牛:標準惡法,理由有二:1、因醉駕成本低而使得司機酒后駕車概率提高;2、同等保額保險費必然增加,導致守法司機成本上升。
@HP何宇翔:太扯了。被保險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也可以當作保險責任?那以后殺人犯行兇之前也去投一份責任險得了。
贊成派
@舉回個慄子:我覺得這個挺靠譜的。以“受害者為大”的思想出發,保險公司提供賠償之后,可以向被保險人追償。一來提供了緊急救援的資金,二來受害者家屬無需為賠償金跟肇事者展開鬧心的拉鋸糾纏。肇事者該負的責任同樣還是要負,逃不掉的。
@路殿下:那些說此條鼓勵酒駕的都是法盲,一方面嚴懲酒駕并入刑,另一方面積極減少酒駕消極后果。相對于酒駕人,受害者多為弱勢,在保險公司免責權和受害者的生命權發生博弈時,自然是尊重生命權!就和發生交通事故,如果行人不是故意的,即使行人全責,機動車也要賠付10%一個道理,道路權讓位生命權!
建議派
@簡之路:保險公司續保保費要有顯著增加。
@虢冉:應該有個前提條件,醉駕者無能力賠償時,才由保險公司賠償。
@費城的街頭:如果保費不漲,是保護受害人的好法,如果保險公司借機漲價,那是多數人為少數人買單的惡法。
保險公司負責人
醉駕傷人賠不賠,一直都很困擾
我省一家保險公司從事理賠工作8年的相關負責人陳先生介紹,醉駕、無證駕駛等情況后肇事導致第三方傷亡,交強險到底賠不賠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著保險公司,迄今算經過“3道彎”。
一開始 參照商業車險,交強險也出“拒賠書”
陳先生介紹說,首先,無證駕駛、醉駕、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后駕車出險,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五種情況,在商業車險都屬于免責范圍(迄今依然不賠)。這就導致了保險公司人士在交強險實施最初形成固有印象:交強險也不賠。
“根據我們公司的數據,醉駕、無證等情況出險理賠的,在所有理賠比例中,頂多占千分之五。再加上醉駕、無證本身就是違法行為,當事人只要不是重大傷亡,一般都是私下協商調解,不找保險公司索賠,所以這個比例就又降低了。”陳先生介紹,這樣一來,最初一段時間,保險公司對本身就不多的案例“拒賠”,當事人也并無異議,各自相安無事。
再后來 法院判你得賠,于是保險公司老實賠,不追償
又過了一些時間,當醉駕、無證駕駛肇事的當事人被重大傷亡的第三方訴至法院時,一個問題隨之“浮出水面”《交強險條例》第22條明文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要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但是上述情況中造成的“受害人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陳先生介紹,只要當事人起訴到法院、法院判保險公司賠,保險公司就去賠。限額一般在12萬以內。這是因為,交強險的賠償上限為12.2萬,其中包含2千元的財產損失,1萬元的醫療賠償和11萬的死亡賠償。其中2千元財產損失不賠。所以通常就是兩種情況:如果第三者當場死亡,則賠付11萬元;如果有搶救費用,則在1萬元之內按實際情況賠付。
到現在 保險公司先賠再追償,但成功率只有50%
“起初不少保險公司當了‘冤大頭’,法院判賠就賠了,也想不到去追償。”陳先生以自己公司為例,后來是因為從同行處得知他們追償成功了,才想起來去追償。不過,由于有的致害人家庭貧困等原因,追償成功率通常只有50%左右。
因此,近年來的現狀是:保險公司在實踐層面上逐漸接受了這樣一種情況如果醉駕、無證駕駛出險索賠,交強險可賠付。商業車險依然不賠。但在法律層面上,一直還沒有明文規定。而“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后出險的,一般也是依據法院判例,各家保險公司賠付情況不一。
對于意見稿的出臺,我省保險業內人士認為,這等于首次在法律層面給出明文規定,對實踐層面的做法予以了肯定,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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