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原副市長3000萬家產說不清 一審判19年
2011-12-17 09:17:00 來源: 廣州日報 我要評論
[提要] 昨日上午,廣州中院對茂名市原副市長楊光亮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楊光亮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并處沒收財產800萬元。宣判后,楊光亮當庭表示“考慮是否要上訴”。

茂名原常務副市長受賄千余萬元昨一審判決
“錢是殺人不見血的刀,是魔鬼”。在茂名政壇摸爬滾打35年,從大隊書記一路升遷到常務副市長的楊光亮,最終卻經不起財物的誘惑,年過半百深陷囹圄。
昨日上午,廣州中院對茂名市原副市長楊光亮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楊光亮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并處沒收財產800萬元。宣判后,楊光亮當庭表示“考慮是否要上訴”。
文/圖 記者劉曉星、章程 通訊員穗法宣
雙面光亮 幾多罵名
調查顯示,楊光亮是一個陽奉陰違的典型腐敗官員,而在親朋眼里,他能夠做到每天按時回家過夜,是個“好丈夫、好父親”。
1974年,時年20歲的楊光亮參加完社會主義路線教育活動,隨后被任命為大隊黨支書,后來成為公社干部,之后仕途一路高歌,官至茂名常務副市長。
而楊光亮的貪腐生涯也從其仕途高歌時開始。早在上世紀80年代,楊在任電白副縣長時,就開始收受紅包、禮金,“多的三五萬,少的一兩萬幾千塊”。
楊光亮坦言,“開始怕得要命,后來就見多不怪了”。電白地處粵西欠發達地區,但作為一縣之長、“見多不怪”的他,每年收到的紅包多達數百萬元。
出于對年輕干部的愛護,電白縣原副縣長鄭富榮曾提醒:“我說這樣怎么行,你沒有警惕性,容易上當的哦。”盡管如此,所有勸告均被置若罔聞,隨著職務的提升,其收受錢財更為瘋狂。
另一方面,楊光亮曾公開批評權錢交易并反腐倡廉。一次會上,他批評一些機關“收錢走后門”:“現在有些項目、手續,我簽的字都不管用了,還不如塞幾百塊錢給下面的辦事員來得快。”省紀委的一則材料顯示,楊光亮2000年在北京學習期間,曾先后把兩名情婦叫到北京鬼混。
2009年6月2日,即被“雙規”前不久,楊光亮在茂名市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面對省委監督檢查組表示,“努力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生活樸實。”
巨貪副市長
家財5000萬
辦案機關在查處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楊光亮擁有的家庭財產折合人民幣4998.362327萬元、港幣27.2萬元、歐元2.4萬元。扣除楊光亮的合法收入人民幣432.809081萬元和受賄所得人民幣1048.5658萬元、港幣200萬元外,剩余折合人民幣3364.752374萬元、歐元2.4萬元的財產,楊光亮無法說明具體來源。
從政35年,楊光亮的頭銜可謂多如牛毛,副書記、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副市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而至2011年12月16日,他又有了新身份——貪官。據法院審理查明,1992年~2009年,楊光亮在擔任茂名市電白縣副縣長、縣長、縣委書記,茂名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財物共折合1048.5658萬元人民幣、200萬港元。判決書顯示,楊光亮的受賄犯罪事實多達19宗,收受不少企業負責人,及茂名各市、縣、區多個部門負責人的賄款。
利用土地大肆斂財
利用土地撈錢,是楊光亮“致富”的一個重要手段,從1992年用到2009年。當時,楊光亮尚在茂名電白縣任職。1992年~1993年,其在擔任電白縣副縣長、縣長期間,接受電白縣建設發展總公司經理岑某某的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該公司獲取土地使用權提供支持和幫助。為此,岑某某分17次以送節日紅包的名義送給楊光亮共計22萬元。2007年初,茂名市偉恒地產有限公司董事長柯某某和茂名市遠航化工有限公司經理黃某某以支持楊光亮競爭茂名市市長的名義,分別送給楊光亮100萬港元。
安排公務接待成“賺錢”籌碼
楊光亮斂財有方,連安排公務接待,也成為其賺錢“籌碼”。2006年~2009年,楊光亮接受茂名市東園大酒店總經理譚某某請托,利用擔任常務副市長的職務便利,批示減免了該酒店應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并將部分公務接待安排到該酒店。為此,譚某某分4次送給楊光亮共計40萬元。
利用影響力低價買別墅
1993年~1995年,楊光亮擔任茂名市電白縣縣長期間,在馮某華承接電白縣國道325線改造工程等方面提供幫助。2008年底,楊光亮欲購買天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電白縣聚龍灣小區的兩棟別墅,遂向該公司實際控制人馮某華提出以每棟50萬元的低價成交,馮某華照辦。經查,上述兩棟別墅的實際售價與市場價的差額為35.7658萬元。
接受下級單位“進貢”
除了跟生意人“勾結”,楊光亮也樂于接受下級單位的“孝敬”。2003年~2009年,茂名市一些單位為得到楊光亮在財政經費方面的關照,相關單位負責人分別多次送給楊光亮合共175.8萬元。
辯解
百萬現金系岳父贈送
楊光亮辯護律師曾提交了一份言詞證據,證明偵查機關難以查明來源的3000余萬元中,有100萬元是楊光亮結婚時,“已逝岳父親手給的錢”,請求法院認定這筆收入是合法來源。法院經分析認定其岳父曾給予100萬元。
量刑
不構成自首但檢舉立功獲輕判
楊光亮及其辯護律師提出存在自首情節。法院經查,楊光亮主動交代的收受賄賂部分事實,與偵查機關已掌握的罪行隸屬同種罪行,不符合法律關于自首的有關規定,依法不構成自首,但可酌情從輕處罰。 楊光亮歸案后,檢舉揭發他人涉嫌重大職務犯罪的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
宣判
現場冷清平靜 出席親屬寥寥無幾
昨日的庭審現場異常冷清,偌大的旁聽席上不足10人 ,這位昔日手握重權、前呼后擁的常務副市長,前來旁聽其罪行宣判的親友卻僅有兩三人,據悉,直系親屬無一人到場。昨日上午9時許,曾喜好全身“大款”裝扮的楊光亮,一身綠色囚服、戴著手銬和腳鐐,被法警押入廣州中院第二法庭。整個宣判過程中,楊光亮情緒平靜,一言未發。當法官宣讀完判決書后,楊光亮表示對判決沒有意見,但將在考慮后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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