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1·04持槍殺人案被告人劉建軍被判死刑
2011-03-14 22:00:00 作者:王志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濟南3月14日電(記者王志)14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泰安“1·04”持槍殺人案和德州“12·29”案的兩名被告人,被告人劉建軍被判處死刑,被告人劉建民被判處無期徒刑。
據了解,被告人劉建軍,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無業,住泰安市泰山區虎山路。該被告人曾于1984年和1993年先后因犯故意傷害罪、盜竊罪、脫逃罪被判處刑罰。2011年1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泰安市公安局監視居住,同年2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劉建民,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德州市聯通公司內退職工,住德州市德城區東風東路。2011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
2011年3月2日,泰安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建軍、劉建民犯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建軍、劉建民預謀后報復行兇,劉建民用電動車將劉建軍帶至現場附近,由劉建軍持刀捅刺被害人竇廣東要害部位致其死亡,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劉建軍殺人后潛逃回家,為抗拒抓捕伙同其兄劉魯民(已死亡)用雙管獵槍、砍刀等作案工具當場槍擊、捅刺辦案民警,致3人死亡,1人輕傷。后在逃跑過程中,二人持槍、刀等作案工具劫持車輛繼續行兇,致民警和群眾1人死亡,2人重傷,3人輕微傷,多部車輛受損,損毀財物價值特別巨大,被告人劉建軍的行為亦構成故意殺人罪。同時,被告人劉建軍、劉建民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長期在家中存放槍支、彈藥,且被告人劉建軍持槍行兇,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應實行數罪并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劉建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劉建民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民事部分依法賠償。
宣判后,被告人劉建軍當庭表示不上訴;被告人劉建民提出上訴。
2010年12月29日凌晨,德州市德城區公安分局接到報警,德州實華公司工人竇廣東在自家門口被害。2011年1月4日11時20分許,泰安市發生一起持槍殺人案件,造成3位民警和1位協勤不幸殉職。兩名犯罪嫌疑人中,劉建軍被抓獲,劉魯民開槍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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