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預付合同終結"概不退卡" 消費者有7天猶豫期
2011-01-19 09:09:00 作者:管慧曉 來源:大眾網—齊魯晚報
本報青島1月18日訊(記者 管慧曉) 一時沖動辦了預付式消費卡,想要退卡時卻遭遇“概不退卡”的霸王條款,這是諸多消費者常遇到的問題。18日,青島市消保委組織起草的《預付式消費合同》(征求意見稿)出爐,合同中首次設定7天的猶豫期,即消費者在購卡7天內還可反悔。這一合同約定在國內尚屬首例。
18日,青島市消保委委托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起草的《預付式消費合同》(征求意見稿)正式出爐。專程趕來參加研討會的中消協投訴部主任邱建國介紹,這還是全國首個針對預付式消費的格式合同。
意見稿對預付式消費卡的辦理、使用、退卡和其他問題都進行了約定,通過多項條款,明確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
廣受詬病的“一經售出、概不退卡”被廢除。意見稿中首次設定了7天的猶豫期,即消費者在購卡之后,7天內可提出退卡。退卡時店家只能扣除已經消費的款項,及不超過10元的工本費,其他費用不得扣除。
據青島市消保委的工作人員介紹,設定猶豫期,一方面便于消費者冷靜思考辦卡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給予消費者一定時間去考察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是否名副其實。據介紹,將猶豫期寫進格式合同,在國內尚屬首次。
針對消費卡“遺失不補”的霸王條款,意見稿要求經營者將卡號、消費者姓名等信息寫進合同,在消費者卡片遺失或損毀時給予補辦,可收取不高于10元的工本費。
意見稿同時廢除了經營者享有“最終解釋權”的霸權。意見稿要求經營者應對重要事項作出明確告知,并經消費者簽字確認,否則無效。經營者增加收費項目的,必須予以明確告知,并征得消費者同意;經營場所、經營范圍變更的,應提前5天通知消費者,并賦予消費者解除合同的權利。此外,合同還要求每次消費都需要消費者簽字確認,消費者對自己的消費記錄有查閱的權利。
據青島市消保委秘書長孫培旭介紹,此次意見稿出爐后,市消保委將繼續對收集的意見進行整理,對合同進行完善。最終版本預計將在春節后對外公示,3月15日前正式實施。為了引導更多的商家和消費者使用規范的文本合同,青島市消保委還將對各企業進行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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