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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時報》的記者因為剽竊“丑聞”而被迫辭職,其執行主編和總編輯也被迫辭職。這則不久前的新聞很快便淹沒到新聞的海洋中去了。畢竟,我們生活在一個充滿著各類新聞的時代,一份《紐約時報》的信息量等于17世紀一個人一生所能得到信息的總和。 但是,在我們的周圍,從沒聽說哪位記者因為剽竊而被迫辭職,更沒聽說過該記者的執行主編和總編輯也被迫辭職。學術界的剽竊是人人喊打,而新聞界的剽竊卻少有人去研究。筆者作為圈中之人,寫的東西也多次被“轉載”、“挪作他用”,可是自己對此也是一籌莫展。 而更嚴重的剽竊,如對創意的剽竊,就更讓人無奈、氣憤了。 “創意”作為現象,是一種新生事物;作為詞匯,是一個新生的詞——我估計最新的詞典也不一定收進這個詞。從性質上講,創意是一種無形的資產,是智慧的一種派生物。但“創意市場”目前在國內還不曾形成,各式各樣的創意還只是呈散兵游勇的狀態,形不成一個大的集團軍式的氣氛。它正在新生、成長階段,還沒有得到理應該得到的保護。現在,出書有版權,作曲也有版權,而縱橫于書籍出版、詞曲創作、電視節目制作等諸多領域的創意,卻沒有人為之提版權保護的問題。經常的情況是:一幫子有頭腦的人,好不容易搗鼓出了一個好的創意,付諸于實施,結果第二天起床一看,全世界的人都“克隆”去了,都學會了,都把別人辛辛苦苦想出來的創意輕而易舉地自己隨意拿去用了。 步他人之后塵,實際上是一種抄襲現象,道德上的失策不說,它還嚴重地抑制了有關創作人員的創作能力。長時期的把目光放在別人身上,會致使自己越來越萎縮。再者,沒有自己的“知識產權”,想長久地立足,我想這是萬萬不可能的。 創意是一種新型的知識產權,目前還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來為之保駕護航。從具體情況來看,國內出版業的版權意識還比較強一些,而電視節目制作人大多都缺少一種“版權意識”。據悉,國外早有此類法規的建立,他們的慣例是節目制作要遵循 “惟一性”的原則。這其中隱含的就是對創意的保護了。所以剎住新聞出版、文化娛樂界的這種創意“克隆”風,目前最迫切、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借鑒國外同類條規,設立、完善我國相關的法律條規,來指導、規范這個日益活躍、復雜起來的新興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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