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頻發單位要接受安全評估。
深圳市立法構建“大安全”管理模式
事故頻發單位要接受安全評估于1998年3月1日頒布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管理條例》隨著深圳經濟的發展和安全生產形勢的變化,已經不適應當前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為此,深圳市決定在修改完善該條例的基礎上,制定適用于全市的安全管理法規。昨日召開的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的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新制定的《深圳市安全管理條例(草案)》。
推行事故企業強制性安全評價制度
條例草案對近幾年來深圳市安全管理方面成功的新制度、新模式予以了明確,并力求在多個方面體現突破和創新。
針對個別企業事故多次發生、重復發生的現象,條例草案引入了強制性安全評價制度,旨在利用安全中介機構的服務,對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專業的評估,減少生產
安全事故。
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下列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進行安全性評價:
(一)發生重大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且負主要責任的交通運輸企業;
(二)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一次3人以上重傷事故(急性中毒)或一年內累計發生5次以上重傷事故(急性中毒)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近年來,政府安全監管部門適時地召開了全市生產安全事故通報暨警示教育會議,通過媒體對發生重大事故或社會影響較大事故的企業予以曝光,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條例草案對此明確規定,“市、區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管轄范圍內發生的各類重大傷亡事故或有重大影響的事故單位及其負責人進行警示教育。”
構筑“大安全”管理模式
目前,國家和廣東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在調整范圍上僅限于安全生產,而條例草案不僅包括安全生產管理,還根據深圳市實際,增加了大型文體活動、單位燃放煙花爆竹的防護、危險邊坡安全管理、游樂設施、戶外廣告安全管理等有關公共場所安全管理的內容,全方位構筑起了“大安全”的管理模式,令人耳目一新。
草案提出,“有關單位在公園、風景游覽區、游樂園、廣場、體育場(館)、展覽館、道路、居民生活區等公共場所舉辦
演唱會、音樂會、燈會、花會、體育比賽等群眾性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舉辦單位應當對活動的具體內容、安全保衛措施承擔全部責任,并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公安部門應當在活動舉行前對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必要的實地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和需要調整補充的措施,應當書面通知舉辦者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責令停止舉行活動。”
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上,草案規定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煙花爆竹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和燃放作業方案等相關材料,而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必須提供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草案還提出國土和房產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邊坡的安全管理,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應當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
事故責任單位將遭重罰
與原《特區條例》相比,條例草案在法律責任部分提高了對相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以有效地增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管力度。
條例草案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每發生一人重傷(急性中毒)處以10000元罰款,每發生一人死亡處以50000元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每發生一人重傷(急性中毒)處以3000元罰款,每發生一人死亡處以10000元罰款,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200000元。”
條例草案還特別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不當,給被檢查單位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