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人員的管理,提高房地產經紀人員的職業水平,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秩序,根據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房地產交易中從事居間、代理等經紀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必須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員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生效。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包括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是進入房地產經紀活動關鍵崗位和發起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必備條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是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基本條件。
第五條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試
第六條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建設部負責編制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考試教材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組織或授權組織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人事部負責審定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建設部對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九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已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3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2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工作滿1年。
第十條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一條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
第十二條建設部負責擬定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房地產管理局,按照國家確定的考試大綱和有關規定,在本地區組織實施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三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愿意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四條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三章注冊
第十五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名義執業。
第十六條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為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崗位上工作。
(四)經所在經紀機構考核合格。
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注冊,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聘用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送省、自治區、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后,統一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部門注冊。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注冊管理機構核發《房地產經紀人注冊證》。
第十九條人事部和各級人事部門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二十條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機構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再次注冊者,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經注冊的房地產經紀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注冊機構注銷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
(三)脫離房地產經紀工作崗位連續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時在2個及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房地產經紀活動。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經紀行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建設部及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第二十三條各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注冊登記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