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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可參照《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32-35條的規定,辦理進入天津戶口所需的條件、證件和資料,具體如下:《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津[2015]39號):第三十二條申請積分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在境內具有合法有效的戶籍身份。(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居住證(三)被津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在本市投資企業),且在本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一年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四)在津有合法、穩定的定居場所(包括:私有產權房、軍隊產房、公房、公寓等經部門認定具備常住戶口條件的住房;用人單位和市、區縣人民所屬人力資源機構的集體賬戶)。(五)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申報指導分可隨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調整)。第三十八條居住證持有人取得入戶資格后,其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子女落戶政策,條件的,可以同時辦理其子女的遷建和落戶手續。投靠或者隨其遷居定居的子女,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報名參加本市普通高中和高等學校的入學考試。
2021/1/13 8:4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