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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第六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2023/11/4 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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