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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 12月 22日訊 近來,因有人跳下地鐵造成停運的事件有所增多。昨天,又有媒體報道,一名婦女從玉泉路地鐵站臺突然跳下,被正進站的列車軋死,造成地鐵停運幾十分鐘。該當事人是否自殺,還有待警方鑒定。有律師認為,即使是跳地鐵自殺,當事人也應承擔責任。 據了解,盡管絕大多數自殺者都被救活,但每次臥軌都會造成地鐵停運。有些國家對妨礙公共秩序的臥軌行為予以嚴厲的處罰。國外有一男子違規跳下鐵軌,進站地鐵急剎車后造成車內 3名乘客受傷,該男子被法院判定監禁半年,并處以巨額罰款。目前北京還未出臺相關的法規來約束這種行為。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的岳成律師說,個人的行為不應妨礙公共利益,不應給社會和他人帶來損失。因此自殺者該負相應責任。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應處 15天以下拘留以及相應經濟罰款。 律師王君政認為,乘客因自殺者造成的損失,可依照法律要求賠償。如因自殺導致的地鐵晚點,乘客可要求地鐵公司退票賠償;如進站列車急剎車造成車內乘客受傷、物品破損,地鐵公司也要承擔責任。而地鐵公司可向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給予賠償。但如果臥軌者已死亡,索賠問題也就不存在了。 有關人士提醒人們,不管遇到何種困境都不要采取極端的方式來解決問題,而應向社會援助機構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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