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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河北 12月 4日訊 董存瑞生前戰友于金山老人狀告 6家報社及文章作者名譽侵權糾紛案 ,歷時兩年 ,日前終于劃上句號。法院判決其中 5家媒體及原文作者在相應版面刊登致歉聲明 ,并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 2萬元。 1997年 5月 ,《承德日報·熱河周末》和《承德晚報》披露了戰斗英雄董存瑞生前戰友——豐寧滿族自治縣土城鎮葦子溝村農民于金山老人的事跡。根據有關情況 ,文章認定于金山為存瑞班首任班長。全國近百家媒體進行了轉載。 1999年 5月 31日 ,《沈陽日報》發表署名為李作明的文章《“董存瑞首任班長” ,你為什么要蒙人 ?》 ,對于金山“存瑞班首任班長”的身份提出質疑。后被《中華時報》、《生活時報》、《成都晚報》、《大河報》等多家媒體轉載。 針對這篇文章及相關媒體 ,2001年初 ,于金山向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認為“該文在刊載時,使用了‘欺世盜名’、‘謊言’、‘冒牌’等侮辱性語言,使原告的名譽、精神遭到嚴重的損害。要求作者李作明及 6家媒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并賠償精神及經濟損失。 經審理 ,法院認為 :原告于金山系我國解放戰爭時期參加解放隆化戰斗的一名解放軍戰士 ,被告文章中有的詞句具有侮辱性質 ,《沈陽日報》等媒體未盡到審查義務 ,其行為對于金山的名譽、聲譽及人格尊嚴產生了不良影響 ,造成人們對其社會評價的降低 ,侵害了于金山本人的名譽。但是 ,由于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 ,法院未認定于金山為存瑞班首任班長。同時 ,因為原告未向法院提供《新民周刊》刊登的侵權文章 ,所以法院駁回了其對《新民周刊》的訴訟請求。 為此 ,法院做出判決 :被告李作明及 5家媒體立即停止侵害 ,并分別在原侵權版面顯著位置刊登致歉聲明 ;同時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 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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