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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杭州 12月 4日電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了一起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案,杭州中院判定:社會捐款的受益人對捐款享有權利,但其對捐款的所有應符合捐款人為捐款所設定的合理條件。 家住蘭溪市墩頭鎮的 13歲小學生蔣某因家境貧寒,去年年初在《金華日報》上向社會各界求援,以幫助其完成學業。杭州市家庭教育導報社得悉這一情況后,分別與浙江省女記者協會、杭州新世紀外國語學校、杭州天地實驗小學簽定捐贈協議,雙方約定受贈人為家庭教育導報社,捐款用于蔣某,捐款可由受贈人指定專人保管,捐款人有權監督捐款的使用,三家單位共捐款 13041.84元。社會各界通過郵寄或其他方式還捐贈給蔣某 4389元。捐款合計 17430.84元均以蔣某所在小學校長陳某的名義存入銀行。 去年年底,蔣某向杭州市下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校長陳某和家庭教育導報社返還全部捐助款 17430.84元。下城區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實之后,一審判定家庭教育導報社有權將捐款 13041.84元交由陳某保管,而社會各界直接郵寄或通過其他方式捐贈給蔣某的捐款可由蔣某或其監護人保管,故判定陳某返還蔣某捐贈款 4389元,駁回蔣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蔣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訴,要求獲得全部捐款。 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浙江省女記者協會等 3家單位不同意將捐款交蔣某的家長保管的意思表示明確,且陳某對捐款所實施的保管并未違反 3捐款人與家庭教育導報社所訂立的合同,下城區法院所作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處適當,故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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