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楓逸
據《廣州日報》近日報道,因為冤案,被關押了21天,經歷了一年前的那場牢獄之災后,25歲的蔣小兵(化名)陷入了人生低谷,原本活潑開朗的小伙再也快樂不起來。蔣小兵的母親鄒女士希望警方能賠禮道歉,讓兒子重拾信心。針對家屬的要求,警方一負責人稱:“如何恢復名譽,怎樣賠禮道歉是個問題。”
從情理上講,警方的錯誤關押,導致兒子性格大變,朋友疏遠,女友分手,公司倒閉,母親要求警方為此道歉并不過分。從法理來看,《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然而,盡管合乎情理法理,盡管廣東省公安廳在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中,認定東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應當對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但國家賠償很快到位,道歉卻久等不來。甚至,當鄒女士上門追問時,“一位副局長從頭到尾都沒有一句道歉和安撫的話,態度很兇”。
對此,警方給出的說法是,由于案子的情況比較復雜,如何恢復名譽、怎樣賠禮道歉都是個問題。這或許是句大實話。一方面,正如知情人士坦言,“很少有當事人固執地要一句道歉。對于不少當事人而言,能重獲自由就已經謝天謝地了”,究竟該公開道歉、口頭道歉,還是書面道歉?對于這方面經驗匱乏的警方來說,的確有些撓頭。同時,更讓警方糾結的是,從案發到現在部門領導已經變動,“前任領導作出決定造成了冤案,讓現任領導來背黑鍋去道歉?”
業內人士指出,一些部門往往注重經濟賠償,對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請求不予理睬,很少有以比較正式的方式、鄭重的儀式為受害人在侵權影響的范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究其原因,有的部門覺得賠償認定書已經作出了過錯認定,賠償金也給了,就沒必要專門賠禮道歉;有的則自侍高高在上,不愿放低身價向公眾道歉。
人非圣賢,孰能無過?出現差錯并不可怕,只要勇于面對。從某種意義上講,賠禮道歉不輕于經濟補償,或比經濟賠償更重要。國家機關在人們心中是正義的化身,具有很強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國家機關的侵權行為很容易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和社會評價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只有有關部門主動認錯,賠禮道歉,才能撫慰受害者的精神創傷,重新贏得周圍人們的信任和關懷。用中國政法大學馬懷德教授的話來說賠禮道歉的運用,能夠發揮緩解受害人與賠償義務機關之間的緊張關系的功效。
同時,對于警方來說,道歉并不會影響自身形象,還能向人們展示有責任、有擔當的一面,拉近與公眾之間的距離。至于一些人擔心的“后任領導替前任領導道歉”,完全是多慮了。賠禮道歉不是代表某個人,而是代表公權機關承擔責任,無關個人得失。18年前的浙江蕭山五青年殺人案,2013年7月得以沉冤昭雪后,杭州市公安局紀委書記汪勁浩就曾代表杭州市公安局向陳建陽等5人道歉。
既然是自己的過失,不妨大大方方地道個歉、認個錯。反之,如果有關部門拒不道歉,不僅當事人的心靈創傷難以彌補,還會讓更多人對公權機關糾錯自省的能力產生懷疑,會造成不必要的公信力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