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當時評聚焦網爆平度“暴力拆遷”真偽①
讓我們在網聲喧嘩中回歸法制的界面
大眾網首席評論員 韋國騫
近期,平度金溝子村拆遷事件成為網絡關注焦點,乃至引起一輪是非恩怨的“微博罵戰”。本網無意介入個別博友恩怨之爭,但畢竟網爆“暴力拆遷”事關公眾利益,事關是非真相。據此,本網展開獨立調查,發現網爆平度“暴力拆遷”失實,個別戶要價遠超標準。
文章刊發后,網友各陳己見,爭論主要集中在以下三點:一、拒拆戶宅基地的私權問題;二、金溝子村拆遷有沒有許可證和相關法律程序問題;三、多數人投票能不能決定整個村子的拆遷改造?
讓我們在一片情緒化表達中、在網絡的眾聲喧嘩里回歸法制的界面。
第一,金溝子村拒拆戶的土地是什么性質?是宅基地。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了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分國有和集體兩種。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國有土地,各村委會負責管理集體土地。而宅基地屬于集體土地的一種,其所有權歸全體村民,由村委會代管。事實上,法律意義上宅基地的所有權不屬于個人,使用權也是動態的,按照“一戶一宅,多宅收回,少宅審批”的原則實行管理。也就是說,在金溝子村拆遷事件中,個別戶以所謂私權為由就“理直氣壯”漫天要價,本身就是個偽問題。我們支持任何個體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請注意,私權并不等同于財產權。私權包括公民財產權、人身權,也包括社會組織的財產權等。所有這些私權各自都是自主、獨立的,相互平等地交往。僅僅強調少數幾戶的財產權而不顧社會組織的財產權是對“私權”的誤讀,也有悖于法制精神。
第二,金溝子村拆遷過程中的“拆遷許可證”及相關法律程序問題。2011年通過的“新拆遷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確實規定要“取消行政強制拆遷”,強制拆遷與否全部由法院作出裁決。但請注意,“新拆遷條例”的適用范圍是“國有土地”而非“集體土地”,目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和補償還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調整的。說到底,集體土地的搬遷改造屬于村民自治范疇,并不適用于“新拆遷條例”,自然不會有“拆遷許可證”,也不能走“國有土地”征收補償的法律程序。但這并不是說農民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了,2011年3月份,也就是在“新拆遷條例”剛被通過后,中紀委、監察部發出通知,要求“妥善解決好被征地拆遷農民的居住問題。農民房屋拆遷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征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準補償,被征地拆遷農戶所得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要能夠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具體到平度金溝子村的拆遷來看,補償費用完全達到了“妥善解決好被征地拆遷農民的居住問題”的要求,甚至還超出了青島“當地規定的征地標準”來進行補償。
第三,村民大會集體表決能不能決定拆遷與否?多數村民的投票能不能決定整個村子的改造?雖然金溝子村拆遷不能走“國有土地”征收補償的法律程序,但也有其法律正規性。網上很多人都譴責拆遷過程中“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損害了1%拒拆戶的私權,但請注意,在“新拆遷條例”不適用、宅基地的所有權又不屬于村民個人的前提下,通過召開村民會議決定拆遷事項也不是沒有法律依據的。2010年10月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等。該法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回顧事件,在今年1月9日,金溝子村召開村民大會,向占全體村民99%的上樓戶發放“依法拆除未搬遷房屋的征求意見表”,其中有90%以上的村民在同意欄打了對號。由此判斷,金溝子村召開的村民會議不論在涉及村民的數量上還是同意拆遷的人數上,都符合法律要求。該村在今年7月4日拆除部分民居時,是強拆、暴力拆遷,還是依法拆遷?答案,依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拆除老宅之前,村委已經為相關村民裝修了安置房,還組織工作人員把他們的財產提前搬出了,并逐一登記、錄像、封存。拆遷過程并不是一些人想象的那樣不問三七二十一就推倒了宅子,拆遷方式也不是斷水、斷電、斷氣、暴力、威脅、突擊、“株連”等違法拆遷行為的任何一種。將之等同于違法強拆、暴力拆遷是混淆概念。
通過對以上三個問題的分析,可以確認,金溝子村的拆遷不僅符合主流民意,而且這種民意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因為法制,既包括法律和制度,也包括一切社會關系的參加者嚴格地、平等地執行和遵守法律,以及依法辦事的原則和制度。
當然,我們也注意到,在金溝子村對部分農居進行拆除的過程中存不存在具體問題,網上也有一些不同的反應、表述。但我們希望,任何爭議都應該回歸到法律的框架下進行依法裁決。
為什么總認為拆遷戶的訴求都一定“天然正義”?為什么1%的聲音被放大為“微博主旋律”而99%的利益受損卻被“忽略不計”?如果99%的村民都不能決定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也就是全村的發展,那還得需要什么樣的條件?難道真如有的網民甚至個別律師所言:這是某某的權利,即使要一千萬、一個億也天經地義?
請用法理說服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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