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高官自殺,據說是因為涉嫌在職時貪污而“無顏面對國民”。我忽然想到,貪污犯查處了一批又一批,他們中是否有人也曾有過“無顏面對國民”的羞惡之心而多多少少有點抬不起頭來?可能還是有的,不多就是了。
孟子說過,“羞惡之心,人皆有之。”這話恐怕不準確。世上有一類人是沒有廉恥的。一個人,一群人,有恥還是無恥,是隨著社會風氣的變化而變化的。當眾多人做壞事而僅僅少數人受到懲罰的時候,有廉恥的人就會少起來。常常聽基層的人說,他們那里某某人自從做了鎮長,自從做了黨委書記,很快就富起來了,過年過節送的禮屋子里都堆不下,三親六故都有了好工作等等。說的人一般都透著羨慕。在特別惡劣的社會環境中,有廉恥之心的人,清廉的人還會站不住腳,會被人千方百計排擠掉,就是人們說的逆淘汰。這時候,那些貪足了的人不覺得羞愧,被淘汰下來的人倒會被人嘲笑。這就完全亂套了,顛倒了。這樣的社會,知恥之人會越來越少。
一個社會有恥還是無恥,還受到這個社會的傳統文化的影響。遠的不說,自明朝中葉以后,腐敗就時常很嚴重。據史料記載,“有歷官四月而槓至三十九抬者,有歷官旬日而積羨過千者。” 崇禎年間,有一個給事中(檢察官)就曾說:“而今何處非用錢之地,何官非愛錢之人?向以錢進(用錢買路進了官場),安得不以錢償?以官言之,則縣官為行賄之首,給事為納賄之尤。”設置檢察官一職本來是封建時代為了防止腐敗,結果卻成為納賄之尤,這很有意思。《明經世文編》里說,有一個御史(檢察官)出巡一次就貪污受賄白銀一萬四千兩。當時地價騰漲,一畝地賣到一百兩,這一位出差一次貪污所得就可以買140畝地,能叫人不眼紅嗎?
文化是制度塑造的。公權力私有化而不受任何監督,或者不受有效的監督,腐敗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了,相反,沒有腐敗倒是一種反常。
文化也是人造的。貪官以死謝罪,將對社會文化產生影響。它可以告訴后人,貪污受賄是不體面的,使人有恥辱感,有羞惡之心。
我國古人曾說要“養恥”。這是一個非常有內涵的建議。恥辱感,羞惡之心是做人的底線。“人無廉恥,王法難治。”人沒有了廉恥,就難辦了。在一個社會,如果恥字不是重千鈞,而是輕飄飄的沒有分量,這個社會也就難辦了。今天我們建設現代文明,“養恥”應該是一個重要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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