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媒體報道,最高法日前制定《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5月1日起,在全國第二批試點法院對危險駕駛等8個罪名進行量刑規范改革試點。其中引人關注的是,“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法制晚報發表關育兵的觀點:在承認醉駕是犯罪行為的同時,也考慮到其具體情節,這當然是好事。但讓法律界人士和公眾擔心的是,法律開了一個小口時,現實會不會破一個大洞,即犯罪情節輕微的標準如何把握?根據客觀事實和具體情節來定罪量刑,這就主要取決于交警等執法部門的意見和看法。如果沒有一個量化的標準和確定的條件,具體執行起來就缺乏準確性和操作性,容易產生主觀傾向和片面意見,甚至會給某些思想不純、行為不端的執法者帶來人情執法、情緒執法,甚至特權執法的機會和空間。從現實來看,醉駕仍然較為廣泛地存在。因此,明確酒精含量、駕駛時間和距離、道路條件等都可以作為參考依據,盡量縮小自由裁量的范圍,仍是遏止酒駕、保持司法公正的最佳方式。
小蔣隨想:實現法律的公平公正,一個重要環節就是在法律規定的標尺內“同案同判”。就上述涉及危險駕駛的“量刑指導意見”來看,什么是“情節顯著輕微”,什么是“犯罪情節輕微”?雖然都有輕微二字,但前者根本不予定罪處罰,后者雖被視為犯罪卻不予判刑,這兩者如何界定,有沒有量化標準,會不會出現將屬于犯罪的歸入不予定罪范疇,將犯罪該判刑的劃入不予判刑之列,自然會引起公眾關注。“常見犯罪”更需要量刑規范,規范應當具有標尺性與一致性,理當避免模糊性與不確定性,這將給法官審判提供有力依據,減少“同案不同判”的可能以及社會爭議。另一方面,對酒駕從高壓懲治轉向視情節而定,固然體現了法律的寬嚴相濟,但某些人會不會由此產生僥幸心理,也值得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