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記者 樊思思
12月3日,河南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閆嘯天等三名被告人犯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的 情況通報》,明確重申法院對于該案的二審審理結果:閆嘯天等三被告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及非法 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十年和一年。對于被告人家屬遞交的申訴材料,法院已登記受理,正式啟動了申訴審查程 序。
此時,閆嘯天長期通過QQ、貼吧等網絡渠道販賣獵隼等珍稀鳥類的信息被披露,無數網友如夢初醒,轉而痛斥偷獵分子的殘忍,抨擊閆案律師及部分媒體惡意引導輿論;相關專家、律師、知名大V等也紛紛發文,為公眾普及野生動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至此,一些網友戲稱的“掏鳥窩引發的撕逼大戰”似乎暫時告一段落。短短幾天內,閆嘯天從一個“可憐無助的大二學生”、“只因掏個鳥窩就被判刑十年半”的受害者形象,換上了一副“偷獵慣犯”、“私產槍支者”的面孔。
“掏鳥窩”案就此塵埃落定,然而,公眾對于“輿論強奸司法”的反思將是長期的。大眾網記者將幾天以來不同媒體對“掏鳥窩獲刑”事件的相關報道進行梳理,力圖厘清這場輿論風暴的反轉軌跡,讓各位網友對“掏16只鳥獲刑十年半到底冤不冤”有一個更明晰的判斷。
河南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閆嘯天一案發布情況通報。(圖片來源于網絡)
“小題大做”的重刑“冤案”:
“無知”大學生掏鳥16只獲刑十年半 其父哭訴毀了全家
12月1日,《鄭州晚報》刊登了一則《掏鳥16只,獲刑10年半》的消息,報道稱:“90后”小閆(閆嘯天)是鄭州一所職業學院的在校大學生,2014年7月在家鄉的小山村過暑假時,和朋友掏了家門口一個鳥窩,并將掏得的鳥在網上售賣。2015年5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小閆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半、十年和一年。文中提到,“他們掏的鳥是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文章篇幅僅五六百字,刊登在當天報紙的A10版左下角。《法制晚報》等也對該事件做了報道。經過網絡傳播之后,“掏鳥窩獲刑”事件引發熱議。有網友認為法院不近人情,量刑過重;有網友評論,“他只是個學生,這樣判刑會影響他一生”;更有人驚呼“掏個鳥窩好似搶了銀行一樣”,“一個大活人還不如一窩鳥”……
隨后,《北京青年報》等媒體刊發對閆嘯天父親的采訪報道:閆父稱,“不知道兒子掏出來的這些鳥到底是什么東西,更不知道這些鳥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我真的想不明白,兒子又沒有犯殺人那樣惡劣的罪,為什么會被判刑這么多?”報道中提到,閆父在接受采訪時哭訴,“十年半不但毀了他,也毀了我們這個家。”
一個是“在家門口掏鳥窩被判刑十年半”的大二學生,一個是面對鏡頭痛哭流涕稱“孩子什么也不懂”的父親,一時間,閆嘯天的“遭遇”引來大批網友同情。在新浪網的一次調查中,超過70%的網友認為量刑過重。輿論幾乎一邊倒地質疑判決結果:掏個鳥窩就被判刑十年半,對于一個還在上學的孩子來說,是太過分了!
閆嘯天當初掏的鳥。(圖片來源于網絡)
閆嘯天的學生證。(圖片來源于網絡)
疑點重重的報道“無知”:
“故意”販賣還是“無知”出售?閆氏父子是否撒了謊?
閆嘯天和朋友獵捕、販賣的并非普通鳥類,而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依法理當受到相應懲處,這一點在報道中均有提及。既然知道小閆的行為觸犯了法律,為何還有大量網友支持他呢?一部分原因可能出在媒體最初的報道上。
《鄭州晚報》、《法制晚報》等媒體描述:2014年7月,小閆在家鄉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過暑假。7月14日,小閆和朋友小王發現自家大門外樹上有一個鳥窩,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只。小閆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后,就有網友與他聯系,說愿意購買小鳥。小閆以800元7只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只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只賣給了輝縣的一個小伙子。
根據這一報道,不少網友認為閆嘯天并不知道他抓的是國家保護動物,屬無心之過,法院量刑不當。閆父也緊緊咬住這一點,在接受采訪時稱,“我們家門口樹上有很多喜鵲窩,就沒有別的鳥窩。農村孩子從小就喜歡逮鳥摸魚,我們都覺得挺正常,沒想到他會因為掏幾只鳥就被抓了。我們都不認識燕隼,更不知道是二級保護動物,要不是因為這個案子,我都不認識那個‘隼’字。”
然而,這些報道的客觀性和閆父的說辭引起了部分媒體和網友的懷疑,大眾網記者經過梳理和總結,發現至少三處疑點或不合情理之處。
疑點1:“一窩”就掏出12只燕隼是否符合常理?
報道稱,當事人閆嘯天和朋友“在鄰居家門口發現鳥窩,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只”。很快有網友指出:燕隼一般產卵2-4枚,平均3枚,十幾只燕隼幼鳥至少要掏四五個鳥窩,他怎么可能在一個鳥窩里掏出來?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客座教授張捷說,像燕隼這種猛禽的生活范圍是很大的,至少要幾個平方公里才有一窩。他們要把周圍幾十平方公里的鳥窩都掏掉才可能掏到十幾只,這是需要非常專業的技術的,不是簡單的小孩掏鳥窩。
大眾網記者查閱相關資料得知,燕隼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營巢于疏林或林緣和田間的高大喬木上,通常自己很少營巢,而是侵占烏鴉和喜鵲的巢。巢距地面的高度大多在10-20米之間,每窩產卵2-4枚,多數為3枚。
疑點2:閆嘯天真不知道他掏的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嗎?
閆嘯天的上訴理由是,他不知道獵捕的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閆父稱“我們都不認識燕隼,更不知道是二級保護動物”。然而檢方提供的證據顯示,21歲的閆嘯天并沒有他的律師和家屬所說的那么“無知”。
本案檢方指出,被告人閆嘯天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曾在網上非法收購一只鳳頭鷹轉手出售,且在網上兜售時特意標注信息為“阿穆爾隼”。因此,被告人閆嘯天應該對隼類有所了解,也知道自己抓的是燕隼,這說明其主觀上是有故意的。
當地警方指出,閆嘯天和其朋友在辦案民警的第一次詢問時,曾明確表示自己賣的是阿穆爾隼和蒼鷹,也知道這兩種鳥是國家保護動物。
疑點3:是“故意”販賣還是“恰巧”有網友主動購買?
在早先報道中,閆嘯天和朋友掏了鳥窩后,只是“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隨后“有網友主動與他取得聯系,說愿意購買小鳥”,閆嘯天才以一千余元的價格將這批鳥出售。
另據媒體報道,閆嘯天的父親稱“兒子一直很喜歡鳥,與兒子一起掏鳥窩的朋友王亞軍也很喜歡鳥”,閆嘯天抓鳥只是因為喜歡,并不知道這些鳥值錢,更沒有故意販賣獲利。
然而,正如上文提到的,閆嘯天曾在網上非法收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鳳頭鷹一只并轉手出售。更直接的證據是,案件辦理期間,警方從閆嘯天手機中找到了他和鷹隼愛好者的往來手機短信、QQ聊天記錄等,記錄顯示,他曾多次向他人介紹隼的生活習慣和特性。由此可見,閆嘯天并非在“不知情”的狀態下獵捕、販賣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
網友扒出的用戶“嘯天1125”在貼吧發布自制槍支的信息。(圖片來源于網絡)
網友扒出的用戶“嘯天1125”在貼吧收購、販賣隼的信息。(圖片來源于網絡)
反轉的輿論:
檢察院、法院稱量刑合理 閆嘯天長期獵殺販賣珍禽信息曝光
今年8月21日,河南新鄉市中院對閆嘯天一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
針對閆案引發的廣泛關注,12月3日,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新鄉中院發布《關于閆嘯天等三名被告人犯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的情況通報》,明確重申了法院對于該案的二審結果,并稱已受理被告人家屬的再次申訴。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獵捕、殺害或收購、販賣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從該案判決結果來看,法院認定閆嘯天的行為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輝縣市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被告人閆某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應予數罪并罰。”輝縣市檢察院回應稱,捕獵、收購、倒賣“一條龍”,閆某多次實施上述犯罪行為,足以證明其主觀明知,十年半有期徒刑量刑合理。
同時,有網友扒出了閆嘯天在貼吧中自稱“狩獵愛好者”,并長期通過QQ群等網絡渠道販賣獵隼等珍稀鳥類大量信息截圖。從這些信息中可以看到,他使用“嘯天1125”的賬戶多次在貼吧中征購、販賣鷂鷹、隼鷹等各種珍稀鳥類,并在帖子中直言,“我殺生很多很多,野兔、鴿子、刺猬、各種鳥都殺過,請大師指點我會有報應嗎?”其中還包括其自制槍支的照片。
閆嘯天所在的“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及貼吧,也被懷疑在這背后有一個捕獵、收購、倒賣國家保護動物的“一條龍”組織。
至此,由“掏鳥窩獲刑”引發的輿論事件劇情反轉,盡管依然有網友認為十年半量刑過重,但公眾眼中的本案主角閆嘯天,已經從一個“可憐無助的大二學生”、“只因掏個鳥窩就被判刑十年半”的受害者形象,換上了一副“偷獵慣犯”的面孔。
燕隼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圖片來源于網絡)
“掏鳥案”的思考:
依法判決為何引發輿論圍攻?科普和普法任重道遠
閆嘯天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及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為何卻引起如此劇烈的輿論反響呢?有評論認為,為了“取悅”讀者、擴大沖突性,網絡在轉載中逐漸使事實重點發生了扭曲。一些網站在傳播這一新聞時,未引用原報道副標題所強調的國家保護動物問題,為了吸引眼球,有些媒體甚至刻意在標題中加了“大學生”“家門口掏鳥”等容易博取受眾同情的詞。
盡管傳播者需要為信息的扭曲負一部分責任,然而這場輿論風暴的核心,在于“是否量刑過重”,而不是“是否應該作出處罰”。許多網友也了解“閆嘯天獵捕鳥類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這一信息,但仍然認為,說到底也不過是幾只鳥,判刑十年半無論如何都太嚴重了。
這里就不得不提到,涉及珍稀動植物的犯罪的特殊屬性。在很多人眼中,殺人放火、貪污受賄等行為罪大惡極,判處數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死刑都不為過;獵捕、販賣幾只國家保護動物,雖然也違法,只需給予罰款或拘留幾個月的處罰就可以了,無法將這類行為與十年半有期徒刑聯系起來。事實上,哪些動物屬于“受保護動物”,要由《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及國際上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家貿易公約》來界定,還涉及地方性動植物保護名錄,以及狩獵區劃定等規定,對于不具備專業生物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的群眾來說,要讓他們在這方面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識,恐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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