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話死”被告方不服判決 提出三大質疑
近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鄒平一中“談話死”案二審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于這個判決結果,被告方表示不服,并對法院拒絕重新鑒定的理由、死亡后果被告是否能主觀預見和老師踢打學生是否足以致其死亡,提出三點質疑。
鄒平“談話死”案終審裁定書部分截圖。
大眾網濟南1月7日訊(記者 王磊)近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鄒平一中“談話死”案二審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于這個判決結果,被告方表示不服,并對法院拒絕重新鑒定的理由、死亡后果被告是否能主觀預見和老師踢打學生是否足以致其死亡,提出三點質疑。
質疑一:病理標本尚在,為何拒絕重新鑒定?
被告人柴會超的哥哥說,二審栽定書中有一個“通知書”,用以解釋為何不重新鑒定。其中所提的“不具備重新鑒定條件”,指的是尸體已經火化。但在他看來,這是借口,心臟、腦等重要病理標本尚在在公安機關保存,何來不具備條件?
柴會超的哥哥還說,據他了解,今年清明節被害人的家屬又到學校去鬧,學校為息事寧人,賠了120萬,條件是家屬火化尸體,且未讓對方出具諒解書,整個過程都未讓被告方參與。被告方認為,尸體火化的責任不在他們,但法院卻讓柴會超承擔代價。
此外,柴會超的哥哥還說,盡管他們提交的證據充份證明,事發之后,學校和公安部門集體掩蓋真相,是此事所謂“惡劣社會影響”的主要責任人,但法院不予理睬。
質疑二:老師體罰學生,死亡后果被告主觀可預見?
在二審辯護中,被告柴會超的辯護律師李肖霖提出,一審法院判決書中提到的“被告人柴會超踢打未成年學生,主觀上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應當預見,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這是明顯的常識錯誤。
李肖霖辯護稱,被害人是一名1米84的17歲男性學生,柴會超對被害人的擊打是輕微的,就其力度和著力點而言,完全是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柴會超主觀上完全不可能預見到被害人的死亡后果,這樣的后果對他而言完全出乎預料。如果能夠預見到這樣的嚴重后果,他不可能去體罰受害人。
質疑三:腳踹不是倒地原因,擊打是否足以致死?
另外,李肖霖還提出,錄像清楚地顯示,柴會超在前面的擊打動作完成后,受害人并沒有倒地,也沒有表現出異常現象。僅僅是后退幾步。柴會超最后是踹了被害人一腳,但力量不重,被害人退后一步站穩,然后突然朝腳踹用力方向九十度角摔倒。這一事實無法得出腳踹是倒地原因這樣的結論。
李肖霖辯護稱,被害人明顯是在沒有外作用力的情況下屈膝彎髖后緩慢倒地的,倒地的時候沒有任何自主性動作,包括自主性的保護動作,任由自己的背部、頭部著地碰撞,以至于背部、頭部碰撞后又被彈起第二次著地。這是標準的喪失神志的表現。但腳踹臀部外側絕對不可能導致一個人立即喪失神志。這一事實無法得出腳踹已經導致被害人在倒地之前已經喪失神志這樣的結論。
近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鄒平一中“談話死”案二審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以不具備重新鑒定條件等理由,駁回被告方提出的重新法醫鑒定的申請。在一審判決中,被告人鄒平一中高二班主任柴某某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駁回死者范某某父母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