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商家禁中國人入內(nèi)
這些店員是不是中國人,他們?yōu)槭裁淳涂梢赃M入?
對此,被告人王月福當庭承認:“3月20日下午杜群山給我打電話約我見面,見面后跟我說,‘今天晚上必須把這個事給辦了,準備兩瓶汽油,把村民從帳篷趕出來之后,有不聽話的打兩巴掌、踹兩腳,然后把帳篷澆上汽油。’”,庭審焦點之一:誰提議用汽油燒帳篷' />
這些店員是不是中國人,他們?yōu)槭裁淳涂梢赃M入?
供熱公司并沒有按時給他們小區(qū)供熱,不穿厚衣服“扛不住”
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流金的歲月難舍的情。
唯剩兩塊紀念碑立在寒風蕭瑟中,鮮有人跡,寥寥無語。
平度縱火案庭審持續(xù)三天,“由誰提議用汽油燒帳篷”問題的辯論一直存在。作為本案的公訴方青島市檢察院在起訴書中認為,3月20日下午(事發(fā)前一天),被告人杜群山與王月福見面,提議用汽油點燃杜家疃村村民搭建的帳篷,以此恐嚇村民離開,并讓王月福當晚動手。 對此,被告人王月福當庭承認:“3月20日下午杜群山給我打電話約我見面,見面后跟我說,‘今天晚上必須把這個事給辦了,準備兩瓶汽油,把村民從帳篷趕出來之后,有不聽話的打兩巴掌、踹兩腳,然后把帳篷澆上汽油。’”
平度“3·21”縱火案庭審現(xiàn)場展示實物證據(jù)。
平度“3·21”縱火案庭審現(xiàn)場多媒體展示證據(jù)。
平度“3·21”縱火案庭審現(xiàn)場
平度“3·21”縱火案七名被告人被押到庭審現(xiàn)場。
大眾網(wǎng)記者旁聽平度“3·21”縱火案庭審全過程。
廣受社會關注的平度“3·21”縱火案于20日在青島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大眾網(wǎng)記者全程旁聽了連續(xù)三天的庭審。庭審圍繞“誰提議用汽油燒帳篷”、“放火人之間的關系”、“誰是真正的開發(fā)商”以及“是放火罪還是故意殺人罪”等焦點問題反復辯論,公訴機關始終認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應依法從重處罰。而法院并未作出當庭判決,將擇日宣判。
庭審焦點之一:誰提議用汽油燒帳篷
平度縱火案庭審持續(xù)三天,“由誰提議用汽油燒帳篷”問題的辯論一直存在。作為本案的公訴方青島市檢察院在起訴書中認為,3月20日下午(事發(fā)前一天),被告人杜群山與王月福見面,提議用汽油點燃杜家疃村村民搭建的帳篷,以此恐嚇村民離開,并讓王月福當晚動手。
對此,被告人王月福當庭承認:“3月20日下午杜群山給我打電話約我見面,見面后跟我說,‘今天晚上必須把這個事給辦了,準備兩瓶汽油,把村民從帳篷趕出來之后,有不聽話的打兩巴掌、踹兩腳,然后把帳篷澆上汽油。’”
對于上述說法,杜群山在庭上予以否認。他說,提議用火燒帳篷的事,他沒說過。他當時明確跟王月福說的第一句話就是千萬別鬧出人命,也明確跟王月福說過,里面有個高個子的,腿腳不方便,中過風,千萬別碰他。
“起訴書指控杜群山提出的用汽油燒帳篷證據(jù)不足。”被告人杜群山辯護人孫玉江辯論稱,關于杜群山提議放火,檢察機關主要依據(jù)的是兩方面的證據(jù),一是被告人王月福的供述,二是被告人崔連國的供述。但王月福和崔連國之間有串供的動機和時間,按照刑事訴訟法疑罪從輕疑罪從無的原則,這一情節(jié)不能予以認定。
對于律師孫玉江為杜群山的辯詞,公訴方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璟回應。吳璟認為,關于被告人杜群山的辯護人所提出的認定杜群山提議燒帳篷證據(jù)不足的問題,公訴人認為,本案認定此一情節(jié)的證據(jù)是確實的、充分的,有王月福的供述,有崔連國的供述,二者供述一致,能夠相互印證。至于辯護人質(zhì)疑崔連國與王月福在供述過程中存在串供的可能性,公訴人在此也提醒辯護人注意這樣一個細節(jié),無論是崔連國在最早期的供述以及4月4日推翻供述,再到4月11日又恢復到原來的供述,也就是承認王月福向他提到杜群山提議放火的情節(jié),他接受訊問的地點分別在即墨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和青島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月福在4月5日第一次對此情節(jié)予以供認的時候,他的地點是在萊西市看守所,4月11日王月福恢復原來供述的時候仍然是在萊西市看守所,足以說明兩被告人的供述不存在串供的可能性。
庭審焦點之二:放火的人之間有啥關系
三天來,大眾網(wǎng)記者現(xiàn)場旁聽了平度縱火案庭審的全過程。據(jù)了解,在現(xiàn)場實施放火的四名犯罪嫌疑人全部生于1987年,其中除劉長偉外,其他三人均有前科,且李青是在假釋期內(nèi)涉嫌犯罪,指揮他們燒帳篷的王月福在2001年、2009年分別因犯盜竊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年,2012年12月10日減刑釋放。
公訴機關認為,2014年3月初,山東省平度市鳳臺街道辦事處杜家疃村部分村民因對土地增值收益款分配不滿,在事發(fā)地搭建帳篷,晝夜由多名村民輪流看守,以阻止施工。為了解決村民阻撓施工的問題,同年3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杜群山(村主任)與崔連國共謀由崔連國找人對阻止工地施工的村民進行恐嚇,崔連國遂安排被告人王月福與杜群山聯(lián)系,讓王月福聽從杜群山的安排。據(jù)被告人王月福在法庭交代,出獄后的他,經(jīng)常得到崔連國的幫助,但之前與杜群山并無接觸。
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認定,3月16日下午,經(jīng)崔連國介紹,杜群山與王月福見面,杜群山讓王月福幫忙嚇唬杜家疃村阻撓施工的村民,并約定當晚帶王月福查看現(xiàn)場。3月20日下午,杜群山再次約王月福在蘇州路與廈門路路口見面。杜群山提議用汽油點燃杜家疃村村民搭建的帳篷,以此恐嚇村民離開,并讓王月福當晚動手。后王月福打電話聯(lián)系李青見面,將此事告知李青。后李青回到暫住處,將當晚用汽油燒帳篷一事告知同住的柴培濤、李顯光。
3月21日凌晨1時30分許,在李青的指引下,柴培濤駕駛租賃轎車,載李青、李顯光、劉長偉攜帶汽油、砍刀等工具前往“開元御景”施工工地。1時50分許,李青等人到達施工工地南面的東西路上,柴培濤停車等候。在明知帳篷內(nèi)有人值守的情況下,李青持砍刀站在帳篷口處,李顯光持砍刀和盛汽油的飲料瓶,將汽油澆在帳篷外側東南角處的沙發(fā)及帳篷上,劉長偉持砍刀和沾有汽油的毛巾,用打火機點燃毛巾引燃沙發(fā)進而引燃帳篷,李青、劉長偉、李顯光見帳篷起火,遂上車逃離現(xiàn)場。
除燒死守地農(nóng)民的涉嫌放火案,這些被告人還涉嫌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間,在平度市李園街道辦事處白果園村舊村改造中,王月福承攬該村拆除舊房、清運建筑垃圾及建場地圍擋等工程。其間,王月福糾集并指使李青、柴培濤等人采用砸玻璃、投放禮花彈、毀壞財物、人身傷害等手段,多次對未達成拆遷補償協(xié)議的村民進行滋擾、威脅,并強行拆除村民住房,嚴重擾亂當?shù)鼐用竦恼I钪刃颉?/p>
庭審焦點之三:誰是真正的開發(fā)商
大眾網(wǎng)記者在起訴書中看到,被告人崔連國的身份是平度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吳家疃村村委會主任、青島貴和置業(yè)有限公司代理董事長。而在此前部分媒體和“平度公安”官方微博發(fā)布的消息稱:“崔連國系貴和置業(y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開元御景二期工地承建商。”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崔連國的辯護律師邱嘉煜一直為其做無罪辯護,質(zhì)疑了“平度公安”和部分媒體對崔連國身份的認定。他還認為,公訴機關在辯護意見當中仍然沿用起訴書當中陳述的事實,而這些陳述顯然是選擇性地拼接了事實,刪減了他認為重要的事實。崔連國不是承建商,崔連國根本沒有犯罪動機,崔連國這一身份的重大虛假,在查清崔連國不是承建商之后,有關本案發(fā)生糾紛的實質(zhì)、發(fā)動的過程、實施過程、利益鏈條等等均應重新梳理進而客觀還原。
邱嘉煜辯論稱,3月21日案發(fā)當天,偵查機關明確地查明該項目開發(fā)商是青島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承建商是青島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江蘇南通某集團。這可以明顯發(fā)現(xiàn)崔連國和涉案項目沒有任何經(jīng)濟利益關系。不僅如此,崔連國陳述他自己有一個小項目,就與涉案項目一路之隔,崔連國的項目出售價格要比涉案項目高1000元左右,顯然這能夠證明崔連國不但與本案沒有利益關系,而且還有競爭關系,這一點能夠充分地說明他是否具有犯罪動機。
對于崔連國的辯護律師對其身份的辯護,公訴方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璟作出回應,辯護人一再強調(diào)崔連國的身份問題、輿論的導向問題,但是今天的庭審圍繞的是公訴機關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而在指控的犯罪事實中清晰地表明,公訴方的指控并沒有將崔連國的身份確認錯誤,沒有認定為開發(fā)商,沒有認定為承建商,一切由證據(jù)說話,輿論怎么說是輿論的事情。正如公訴方的回應,大眾網(wǎng)記者在起訴書中看到,起訴書認定“青島天業(yè)亙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系“開元御景”項目的開發(fā)商,并未提及青島貴和置業(yè)有限公司系該項目的承建商。
庭審焦點之四:是放火罪還是故意殺人罪
對于七名被告人罪名的認定,公訴方認定,七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放火罪,且均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起訴書指控的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在法庭辯論環(huán)節(jié),杜群山的辯護人和被害人的代理人都對上述指控發(fā)表辯詞,不認可公訴機關對“放火罪”的認定。
被害人杜永軍的訴訟代理人楊在明認為,同意本案罪名適用故意殺人,因為本案采用的手段雖然是放火,但是針對的并不是不特定的人。本案性質(zhì)惡劣,明知道至少有四到五個老弱病殘的人,而且選擇的時間是深夜,所有人熟睡,尤其是在農(nóng)村,村民本身就有熟睡的習慣,在這種時刻,其著眼點或者是考慮到這個時間段人不容易醒來,結合他們的提前準備工作,說明是一個故意殺人的行為。另外,帳篷是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公共場所,就其放火的地點是搭在野外的一個孤零零的帳篷,顯然不是人們通常所理解的,也不是法律人士通常所理解的法律意義上的公共場所,所以根本不具備危害公共安全這樣一個特性。
被告杜群山的辯護人孫玉江則辯論認為,本案構成了間接故意的放火罪。放火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種,它的罪狀就是故意放火焚毀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從主觀方面來講,他認為被告人是一種間接的故意,從衡量社會危害性程度的角度,間接故意較之直接故意我們認為是顯著輕微。根據(jù)本案的證據(jù)材料,可以看出本案被告人,尤其是直接實施放火行為的四名被告人,他們并不具備追求被害人傷亡的直接結果,只是持有放任的主觀態(tài)度,這在被告人的供述中有清楚的體現(xiàn),李青等人的供述也僅僅是針對的物,而不是針對人。
對于本案放火罪的認定,公訴人堅定認為,犯罪對象的特定性是不能這樣理解的。犯罪對象的特定性應當針對的是被害人的身份的特定性,而在本案中帳篷里的人員是流動的,在案發(fā)當晚是由哪一些村民可能在值守,對于這一點無論是被告人杜群山還是王月福,還是實施放火犯罪的其他四名被告人,都不知道。在這種情況下,人員就是不存在特定性的。至于帳篷孤零零的在那個地方也是訴訟代理人的一個意見,但是公訴人認為,由于這個帳篷是一個白天、黑夜均不間斷有人值守的場所,而且是不特定的多數(shù)村民輪流值守的場所,這個帳篷是一個公共的場所。無論是從帳篷本身的界定還是從帳篷里值守村民的界定,都符合放火罪中針對不特定人實施放火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規(guī)定,因此公訴人認為各被告人構成放火罪是有法律依據(jù)的,也是有證據(jù)來予以支持的。
對于罪名如何認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未作出當庭判決。(記者 李兆輝)
初審編輯:魏鵬
責任編輯:劉寶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