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聯”商標之爭審結 三聯集團獲使用權
2011年07月06日 16:36來源:大眾網
據了解,“三聯”商標由三聯集團創立于1985年,20多年間精心培育,在齊魯大地家喻戶曉,與曾經是“中國家電第一店”的三聯家電一起,成為中國商業服務業的一面旗幟,獲得“中國服務名牌”等稱號。
據介紹,2003年,三聯集團戰略重組鄭百文時,雙方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三聯集團授權鄭百文使用“三聯”商標,但有兩個“鑒于”前提:1.許可人是“三聯”服務商標的商標權人;2.許可人是被許可人的第一大股東,積極支持被許可人的發展。鄭百文重組成功后改名為“三聯商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在三聯商社股權之爭中,國美電器成為三聯商社的實際控制人。2009年,三聯商社起訴三聯集團,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三聯集團立即停止將“三聯”商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的行為,判令三聯集團將“三聯”商標無償轉讓給三聯商社。
大眾網濟南6月23日訊(記者 盛堃)記者今日獲悉,備受各界關注的國美控制的三聯商社訴三聯集團商標糾紛案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法院駁回三聯商社訴訟請求,認定“三聯”商標歸三聯集團所有。歷時2年之久的“三聯”商標權之爭終于有了結果。
據了解,“三聯”商標由三聯集團創立于1985年,20多年間精心培育,在齊魯大地家喻戶曉,與曾經是“中國家電第一店”的三聯家電一起,成為中國商業服務業的一面旗幟,獲得“中國服務名牌”等稱號。
據介紹,2003年,三聯集團戰略重組鄭百文時,雙方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三聯集團授權鄭百文使用“三聯”商標,但有兩個“鑒于”前提:1.許可人是“三聯”服務商標的商標權人;2.許可人是被許可人的第一大股東,積極支持被許可人的發展。鄭百文重組成功后改名為“三聯商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在三聯商社股權之爭中,國美電器成為三聯商社的實際控制人。2009年,三聯商社起訴三聯集團,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三聯集團立即停止將“三聯”商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的行為,判令三聯集團將“三聯”商標無償轉讓給三聯商社。
據了解,法院審理認為,三聯集團與鄭百文簽署的商標使用合同合法有效,商標使用合同開頭“鑒于”條款一明確界定了該合同的商標使用權,“鑒于”條款二明確了合同簽訂的背景和目的,即三聯集團是鄭百文的第一大股東。法院認為,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有關商標轉讓的約定,應與合同整體內容、合同簽訂背景和目的相結合,貫徹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解釋,涉案商標由三聯集團申請并使用20年,成為企業一項重要的知識產權,亦即其重要的財產權利。當三聯集團失去三聯商社第一大股東地位后,本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的“鑒于”條款二的前提和基礎已不存在,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被告三聯集團將涉案商標轉讓給第三人并無不當,原告三聯商社要求被告三聯集團停止將涉案商標轉讓給第三人并將其無償轉讓給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駁回三聯商社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和財產保全費全部由三聯商社承擔。
據了解,“三聯”商標由三聯集團創立于1985年,20多年間精心培育,在齊魯大地家喻戶曉,與曾經是“中國家電第一店”的三聯家電一起,成為中國商業服務業的一面旗幟,獲得“中國服務名牌”等稱號。
據介紹,2003年,三聯集團戰略重組鄭百文時,雙方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三聯集團授權鄭百文使用“三聯”商標,但有兩個“鑒于”前提:1.許可人是“三聯”服務商標的商標權人;2.許可人是被許可人的第一大股東,積極支持被許可人的發展。鄭百文重組成功后改名為“三聯商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在三聯商社股權之爭中,國美電器成為三聯商社的實際控制人。2009年,三聯商社起訴三聯集團,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三聯集團立即停止將“三聯”商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的行為,判令三聯集團將“三聯”商標無償轉讓給三聯商社。
據了解,法院審理認為,三聯集團與鄭百文簽署的商標使用合同合法有效,商標使用合同開頭“鑒于”條款一明確界定了該合同的商標使用權,“鑒于”條款二明確了合同簽訂的背景和目的,即三聯集團是鄭百文的第一大股東。法院認為,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有關商標轉讓的約定,應與合同整體內容、合同簽訂背景和目的相結合,貫徹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解釋,涉案商標由三聯集團申請并使用20年,成為企業一項重要的知識產權,亦即其重要的財產權利。當三聯集團失去三聯商社第一大股東地位后,本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的“鑒于”條款二的前提和基礎已不存在,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被告三聯集團將涉案商標轉讓給第三人并無不當,原告三聯商社要求被告三聯集團停止將涉案商標轉讓給第三人并將其無償轉讓給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駁回三聯商社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和財產保全費全部由三聯商社承擔。
責任編輯: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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