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退出機制方面的創新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干部退出機制的若干問題進行的補充完善,體現在從指導思想到具體措施的許多方面,與暫行條例相比,它所呈現給我們的是一個新的更為完備的干部退出機制。這種創新性主要表現在這樣幾點:第一,在退出渠道上增加了“免職”一項,并就免職的條件進行了規定。第二,在“辭職”中增加了“引咎辭職”一項。第三,在第七章《任職》中增加了關于實行聘任制和試用期制度的規定。第四,對干部的免職、辭職、解職增加了一些程序性規定。比如,規定“辭職必須按照中央及省委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對引咎辭職、解職、降職干部的再提拔任用,作出了“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具體規定,從而增強了這一工作的可操作性。第五,對一些具體提法進行了規范。比如,暫行條例中的“個人申請辭職”在新條例中改為了“自愿辭職”,使之更為易于接受;把干部退休納入免職范疇,從而使干部退出機制更為規范、客觀、全面。
對于完善干部“退出”的促進作用
第一,干部退出機制在《條例》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位置。干部免職、辭職、降職作為干部退出的主渠道,雖然只是在條例的第11章得到表述,位置不突出,文字也不多,但它所具有的地位是極其重要的。“能下”關系到能否發揮現有干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而且在我們已經建立了較完善的干部選拔機制并進行了大量干部儲備的情況下,解決“能下”問題更為突出、更為迫切,也更為關鍵。
第二,《條例》有助于促進現有干部退出機制存在問題的解決。《條例》的出臺使干部退出渠道更加暢通,退出標準更加具體,退出程序更加嚴格,在解決干部出口不暢問題的同時,必將促進干部隊伍內部競爭性的增強和活力的進一步發揮。
第三,《條例》指明了今后干部退出機制建設的發展方向。一是在措施上更加切合實際。即緊緊圍繞干部制度改革的總目標,圍繞解決干部隊伍存在的問題,不斷以嚴格規范的制度,引導、約束廣大黨政干部廉潔從政、努力工作、奮發有為、開拓創新,積極為黨的事業建功立業;二是在價值取向上更加客觀公正。一方面對干部政績的評價更加客觀公正,另一方面對干部退出標準的把握和程序的操作也將更加嚴格、規范,同時涵蓋的范圍也將不斷拓寬,即不僅僅針對出現失誤或犯錯誤的干部,也適用于大量政績平庸的干部,甚至將來以任期制的形式涵蓋所有干部;三是在內涵上逐步深化。即干部的退出將不僅僅指干部完全性地退出現職和干部序列,也應包括臨時性地退出現職的情形,即包括干部某一任職階段結束時的退出,從而逐步使干部的退出只有先后之分,而無退與不退之別;四是在操作上更加可行和富有效率。《條例》明確提出了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的問題。實踐證明,過去單純的組織考察、領導拍板決定干部任免的做法問題很多,應賦予黨員群眾在選擇本單位本部門領導干部方面以更大的決策權,并相應地強化其對干部的監督權和彈劾罷免權,從而改變過去由少數人選拔、監督大量干部而導致的選人用人失誤、管理監督不力、效率不高的弊端,以真正促進干部隊伍建設。
■韓 強 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