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培國
3月16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閉幕會,全國人大表決通過慈善法草案,草案明確規定個人不能發起公開募捐,承諾捐款不兌現或被起訴,攤派捐贈任務或構成犯罪。 (3月16日《法制晚報》)
慈善法千呼萬喚、數易其稿,如今終于應聲落地,其“十年磨一劍”的立法成果,可以說匯聚了各方智慧,順應了民眾期待,同時這部法律的出臺也填補了制度空白,對于規范我國慈善事業、開啟依法治“善”新時代具有里程碑意義。
縱觀中國近年來慈善事業的發展,可以說成績與問題并存。這其中既有民眾面對大大災大難時所噴涌的蓬勃愛心,也有因公益性、透明度及公信力所飽受的質疑。慈善公益事業和每個人息息相關。特別是近幾年,新聞報道里,“朋友圈”里,我們的生活中,幾乎隔三差五就會被各種募捐信息所包圍,激發著大家的崇德向善之心。但更多的公眾抱有顧慮:這些信息是否真實,捐款用途是否公開透明等等。由于信息溝通的不暢,導致很多公民想捐款做公益的想法被扼殺在萌芽狀態。
再一種情況便是,在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常常遭遇“被捐款”。說實在的,對于弘揚社會愛心的“慈善一日捐”,筆者并不反對,但對于民政部門帶有強制性的倡議,多少感到有點反感,因為這種做法不僅折煞了愛心,也讓慈善變了味,更與公眾所期待的慈悲為懷、量力而行的慈善本義背道而馳。
因此,對于我國慈善事業首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筆者和廣大公眾一樣,對《慈善法》的出臺抱有極高期待。令人欣慰的是,《慈善法》的出臺具有很高的含金量。如明確了慈善活動中募捐者與被募捐者的責、權、利關系,厘清了慈善捐饋組織者的主體責任,確定了受捐人的法律權限,明晰了政府部門不能強制捐款等具體事項等,從法律本身作出了清晰界定,無疑是對慈善實踐中的經驗總結、教訓汲取和短板補救的智慧結晶,這對于激發和筆者有一樣疑慮的公眾愛心大有好處。可以預見的是,《慈善法》的出臺,將進一步規范人們的募捐行為,推動我國慈善事業向著法治化軌道順利推進。
當然也要看到,實現良法善治,讓《慈善法》落地發揮作用,仍任重道遠。一則,需要政府發揮好管束行政權力、尊重慈善規律的示范引領效應。二則,需要各級加大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慈善組織恪守公開透明的原則底線,讓社會善心重塑。三則,需要司法部門強化對慈善資質、操作程序和善款使用的全程監管,讓慈善步入法治化軌道。更重要的是,全社會要提升敬畏法治、踐行法規的自覺性與自律意識。只有這樣,《慈善法》才能真正落地,獲得法治生命力,給公民的善心撐腰打氣,為慈善事業的法治化進程鼓勁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