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防“被精神病”,民法總則草案中“有關組織”引委員擔憂
2017-03-09 18:28:00 來源: 大眾網 作者: 王磊 趙洪棟
大眾網北京3月9日訊(特派記者 王磊 趙洪棟)今天上午,在參加全國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第32組小組討論時,民法總則草案第25條關于“有關組織”可向法院申請認定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條款,引發委員們熱議。對“有關組織”中包含居委會、村委會和醫療機構等公權力背景的機構,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劉白駒和李明蓉等建議要對其進行限制,立法過程中要對該條規定進行完善和補充說明,防止在拆遷或上訪等過程中,出現“被精神病”的現象。
民法總則草案第25條規定: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全國政協委員劉白駒在小組討論時發言。
“這條我看后嚇出一身冷汗。”劉白駒說,民事行為能力屬于私人領域的事情,而草案中有關組織包含的居委會和村委會等,它們都有公權力的背景,這條規定存在可能被濫用的風險。劉白駒說,這條法規可能出于好意,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人照顧時,有關組織來兜底,通過提出認定申請來幫著找監護人。但監護權不光是照顧,還包括對一個人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和管理。他舉例說,假如一位孤寡老人與居委會發生矛盾,居委會可以去法院提出申請,一旦這位老人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居委會可能會以照顧老人為由,變賣其房產,將賣房的錢轉到精神病院。
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在小組討論時發言。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說,居委會、村委會和醫院等有關組織,都有權提出認定申請一個成年人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他認為,這個范圍規定得有點大。因為過去在征地拆遷和上訪過程中,出現過被拆遷人和上訪人“被精神病”的問題。朱征夫舉例說,在征地拆遷中,村委會是有利益沖突的,一旦因分配不均,有村民提出反對意見,要防止有人利用這條規定,把這些村民通過精神鑒定送到精神病院。
全國政協委員李明蓉在小組討論時發言。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劉白駒和全國政協委員、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李明蓉也提出,“有關組織”規定的數量太多。李明蓉說,草案中規定的醫療機構,不適合納入到有關組織的范疇。因為在司法認定過程中,醫療機構一般承擔著提供證據的職能,如果再賦予它申請權,醫療機構在其中就有利害沖突,所以在這些“有關組織”中,醫療機構最應回避。劉白駒則提醒,精神病院如果既是申請人,又是鑒定人,最后還成了監護人,這其中容易出問題。劉白駒建議,這個條款必須加以限制,這些“有關組織”即使可以提出申請,但不能同時又能當監護人。
全國政協委員闞珂在小組討論時發言。
在幾位委員對草案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擔心的同時,也有委員表達了不同的看法。“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全國政協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闞珂說,考慮事不能按理論去辦,要考慮現實問題。“被精神病”的情況是比較極端的,可以通過《精神衛生法》去規范。相對于“被精神病”的事件,許多孤兒沒人管的情況出現的概率可能更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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