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編輯:魏鵬
責任編輯:孫華飛
文丨王小石
每年的全國兩會是一次全民的盛會,也是媒體之間的一場“混戰”。為了搶新聞,就是親兄弟也得明算賬,兩會的會場,在記者眼中那就是新聞的戰場。可能有人會說,樣哥(爆三樣微信號:sdbaosanyang),你這太夸張點兒了吧?不信?1日,樣哥(爆三樣微信號:sdbaosanyang)就來到了兩會新聞中心,兩會尚未開幕,首場“肉搏戰”就已經開始啦。
春運的隊伍長嗎?排隊“搶”證的記者們笑了
3月1日,當大多數代表委員還在赴京路上的時候,報道兩會的記者們早已齊聚北京,不僅人來了,各種設備調試、演播室搭建也都準備好了,就等下午領了采訪證直奔會場,要像預先祈禱中的那樣,能“搶”兩會第一條熱點,那就跟小李子捧回奧斯卡一樣,即便退休也有吹牛的資本了。
下午3點多,在全國政協十二屆四次會議內地記者情況通報會現場,當主持人說“最后,預祝大家采訪順利!”話音未落,一些記者就呼啦啦站了起來,欲出門排隊領證。見狀,主持人說:“還有有關大會警衛情況要介紹呢,不要著急。”
又過了10分鐘,介紹完了情況,當宣布會結束的話音一落,會場的記者們又唰地都站了起來,無論男女老少動作都那么嫻熟,大家先是一個折返跑般的華麗轉身,蜂擁而出沖向身后的兩會采訪證件發放處。不到半分鐘,隊伍已排出了近百米,排隊的長龍已在大廳打了一個彎,緩緩移動。
可能有人會問,急啥?讀完這組數字你就知道了,據官方通報,今年兩會參與報道政協會議的記者有3100名,比參會的委員人數都多。而全國政協委員葛建雄曾說,如果算上外圍在各住地的記者,保守估計記者總人數在8000人左右。有句俗話說,僧多粥少,能不搶嗎?不搶黃花菜都涼……
記者們是咋寫稿的呀?帶一個電池強大的手機就夠了
除了采訪中搶跑、卡位,拼體能、拼個頭,記者們還要在會場拼速度。一部智能手機裝上QQ、微信和秒拍,圖文、音視頻全媒體快新聞就這么誕生了。這不,在排隊領采訪證的時候,除了攝影記者,多數人手指都在手機屏幕上快速滑動著,那不是在玩兒開心消消樂,都在回傳1分鐘前會場的新聞呢,哪怕是一句重要的話傳回去了,也有可能火遍中國。
有位同行曾感慨,兩會采訪最郁悶的兩件事,一個是重量級的代表委員說的時候你不在現場;另一個是,你在現場了,但是快訊寫完了、圖也拍了,視頻也錄了,當你點擊回傳編輯審核的時候,手機沒電了。哪怕是晚5分鐘,等你手機沖好電再開機的時候,郁悶的收到來自同行新聞客戶端的彈窗,死的心都有了。新聞就是這么殘酷,所以兩會記者的包里都會備一塊磚頭般大容量電池。
今年采訪設備有啥高科技?只有想不到沒有買不到
除了拼人、拼速度,最近幾年,各種采訪智能設備的比拼也是如火如荼,去年就連有的委員也開始用自拍桿了。有同行開玩笑說,要是人民大會堂上空能飛無人機,估計開幕那天各媒體的航拍設備能組一次航展了。
除了自拍、航拍,今年運動相機、智能眼鏡等可穿戴便攜設備也在各媒體興起。兩會記者不僅會寫會拍,還得熟練使用各種設備,可謂一專多能。
聽樣哥(爆三樣微信號:sdbaosanyang)扯了這么多,你可能會問這么苦逼,有意思嗎?樣哥(爆三樣微信號:sdbaosanyang)告訴你,總有一種力量讓我們前行,這種力量來自背后的用戶、心中的理想、肩上的責任……新聞人永遠在路上。
最后為同行們送上一份兩會參考資料,有競爭也有分享:
記者請別用錯了兩會報道用語(轉自人民網)
有關兩會的常見錯誤用語有哪些?怎樣規避?如何正確使用規范用語?在全國 兩會召開前夕,梳理一番將有助于相關的報道工作。
1. “×屆全國人大×次會議”“全國政協×屆×次會議”這兩個會議名稱中“×屆”“×次”的位置不同,不要寫錯。“兩會”一詞因使用較廣,可不加引號。“十五”“十一五”均應加引號。
2. 不要隨意使用簡稱和略稱。“政府工作報告”不要簡寫成“政府報告”。
3. “提案”與“議案”“建議”。全國人大代表提的是“議案”,全國政協委員提的是“提案”,不要用錯。“議案”是指由法定機關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并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或建議。“議案”必須是由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聯名人數,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個人可以提出,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出。“議案”內容必須是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而“建議、批評和意見”則是對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
4. “審議”與“討論”。全國人大代表“審議政府工作報告”,而全國政協委員“討論政府工作報告”。代表、委員同時進行這一活動,可并稱為“代表、委員審議討論政府工作報告”。有的代表、委員在審議和討論政府工作報告時使用“學習”“領會”等詞匯,這與代表、委員的職責不符,新聞報道中應避免使用。正確的用法是“審議”或“討論”。
5. 政府和法院、檢察院是由人大產生的,對人大負責,向人大及常委會報告工作。不要說“人大要積極幫助呼吁解決人民群眾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從而產生人大請求或者勸說政府、法院、檢察院解決問題的誤解;正確的表述是“人大要依法解決或督促有關機關解決人民群眾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6. “審議”與“一起審議”。是全國人大代表的中央領導同志參加所在代表團的會議時,使用“審議”;是全國人大代表又是國家行政機關成員的中央領導同志參加代表團會議時,在使用“一起審議”的同時還應有“聽取代表意見”的內容。
7. “參政議政”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之一,報道中涉及政協委員時,可使用“參政議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報道中涉及人大代表時,不能使用“參政議政”,可使用“履行職責”或“行使權力”;“代表、委員”并提時,最好把“履行職責”與“參政議政”寫全。
8. 在同一屆次會議上,政協委員的“界別”不要寫為“屆別”。“屆”是從時間上說的,指的是九屆、十屆、上一屆、本屆等;“界”則是針對委員的工作領域分類而言,如“經濟界委員”等。
9. “人大常委會委員”的表述。人大常委會沒有“常委”這個職務而只有“委員”,“×××是人大常委”或“人大常委×××”的說法是不正確的,正確的表述應寫為“人大常委會委員×××”。
10. “組成人員”與“委員”。人大常委會會議由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其組成人員不僅包括委員,還有委員長、副委員長(地方的人大常委會負責人為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因此,在報道中不能說“出席人大常委會×次會議的委員們……”,正確的表述應為“出席人大常委會×次會議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11. 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的職務停止問題,要使用“終止”或“撤銷”的標準表述。在人大,按規定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罷免某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某人的代表資格終止。在政協,則由政協常委會會議表決決定撤銷某人的全國政協委員資格。
12. 人大對一府兩院有監督權,但這種監督權力應該由集體行使。代表從事個案監督的行為,于法無據。而代表擁有的權力屬于公權范圍,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就應該“不做”。監督法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按照代表法規定,人大代表的監督權也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和程序行使,如: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或者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代表小組。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參加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小組活動。”第二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
代表按前款規定進行視察,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負責人員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系安排本級或者上級的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代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第二十七條還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組織必須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
13. “法律委員會”與“法工委”。法律委員會是全國人大的專門委員會之一,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法制工作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下設機構、辦事機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簡稱“法工委”。法律委員會的負責人稱“主任委員”;法工委的負責人稱“主任”。
14. “檢察長”與“審計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要寫成“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國務院機構中的審計署的首長職務為審計長,不能寫為“審計署署長”。各地各級檢察院的首長稱檢察長。各地的審計部門,省級多稱“審計廳”,其首長稱“廳長”;有的地方稱“審計局”,其首長則為“局長”。
15. 法律名稱加標點符號的問題。(1)使用法律的全稱應加書名號,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但使用法律的簡稱時,則不用加書名號,也不用加引號。如“按照刑法的規定”,不要寫成“按照《刑法》的規定”或“按照‘刑法’的規定”。(2)法律草案的表述,全稱應加書名號,同時“草案”用括號括起來置于書名號內;使用簡稱則不加標點符號。如,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簡稱則為“物權法草案”。(3)人大代表建議案中建議制定“某某法”時,應用引號注明建議制度的法律名稱;不用引號也可。但不能用書名號,書名號只能用于已頒布實施的法律全稱。如,代表在議案中建議制定“民工權益保護法”,也可表述為:代表在議案中建議制定民工權益保護法,但不要寫成:“代表在議案中建議制定《民工權益保護法》”。
16. 國家機關名稱中的“和”及“與”字。國務院機構中有3個機構所主管的工作包括多方面內容,在名稱中用“和”字進行連接,不用“與”字。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簡稱中則不用加“和”字,如“發展改革委或發改委”“勞動保障部”“人口計生委”。但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名稱中,則用“與”字連接,如“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等。
17. 監管機構的名稱。國務院機構中有一些單位名稱中明示有監管職能,但表述不盡相同。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使用的是“監督管理”。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用的是“監管”。在使用這些單位的全稱時應注意區別。
18. “權力”與“權利”。權力指的是政治上或職責范圍內一定的強制力量或支配力量,人大代表所擔負的職責是依法賦予的,因此,一般使用“行使人民代表的權力”,而不要寫成“行使人民代表的權利”。同理,國家機關行使權力,不要寫成“行使權利”。“權力”可構成“權力機關”“權力部門”等詞組,而“權利”則不能。“權利”一般用于個別,如“享有公民應有的××權利”。
19. 新聞稿中對人物一般使用“職務+姓名”的表述方式,而不使用“姓名+職務”的表述。兩會報道中,應盡量使用“代表”“委員”身份,即“××代表”“××委員”。
20. “共商國是”不要寫作“共商國事”。“國是”指國家大計,多用于書面語。
21.關于稱謂。“普通代表”“普通委員”的稱謂有違代表、委員平等的精神,“父母官”的稱謂缺乏法治精神,均不要使用。
22. 報道中不要炒作“議案(提案)大王”“一號議案(提案)”等,要重點報道議案(提案)的質量。
23.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分布在各地,其中有的居住在北京。兩會報道中,如統指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會聚到北京開會,不要稱“進京”。“代表委員進京前”不如說“代表委員到會前”。
(以上內容轉載自《中國記者》官網的《兩會報道規范用語備忘》,http://chinesejournalist.xinhuanet.com/html/200703/xinh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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