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鵬飛建議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今天下午,出席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山東代表團代表集體審議最高法和最高檢工作報告。在大會發言中,全國人大代表、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吳鵬飛提出,為適應法制建設和檢察工作發展,建議修改現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全國人大代表、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吳鵬飛在會上發言。(特派記者 盛堃 攝)
大眾網北京3月10日訊(特派記者 盛堃)今天下午,出席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山東代表團代表集體審議最高法和最高檢工作報告。在大會發言中,全國人大代表、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吳鵬飛提出,為適應法制建設和檢察工作發展,建議修改現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吳鵬飛認為,今年的最高檢工作報告有四個顯著特點,檢察機關在服務和保障經濟建設方面有了明顯成效,在關注民生方面推出了新的舉措,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能力和效率有了明顯提升,全國檢察隊伍素質不斷提高。
“提一個建議,就是對現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進行修改。”在發言中,吳鵬飛表示,《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自1979年制定后,除1983年對個別條文進行修訂外,已執行30多年。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和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該組織法在完善檢察機關職權,完善檢察權、增設基層監察室等方面都沒有充分體現。
“在這種情況下,這個法不能適應法制建設和檢察工作發展的全局,不能適應檢察機關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不能適應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吳鵬飛說。他認為,現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已經制約檢察工作的科學發展,建議對其進行修改。

白泉民在發言中表示,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體現了五點“注重”:注重法院工作上的與時俱進;注重維護社會穩定;注重服務經濟發展大局;注重群眾權益;注重加強自身建設。“建議在準確把握司法規律的基礎上,切實加強審判工作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在發言中,白泉民說到。他表示,由于審判工作的運行規律不同于行政機關,也與檢察機關有不同特點,權力運行相對比較分散,程序設定也比較周密。所以,強化程序內的監督制約機制,完全有必要。
今天,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山東代表團分組審議的現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法律委員會委員、山東大學校長徐顯明在大會發言中表示,在建設法治政府的過程中,司法的獨立性與專業性都必不可缺。司法權不是行政權的附庸,需要獨立行使。而法官更像是“醫生”,需要以專業性來保證司法的公正。
今天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山東代表團集體審議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工作報告。審議現場,反腐敗成為代表們關注的焦點。全國人大代表、青島琴島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偉程建議,檢察機關在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應以防為主,建立懲處、遏制職務犯罪的長效機制。人大代表金蘭英則形象地說,反腐敗不能等到養肥了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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