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議: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月5日,天使投資人、微博打拐發起人之一薛蠻子在其微博上發微博提議繼續嚴厲打擊拐賣兒童的行為,同時呼吁將買孩子的行為入刑。該微博引得42626條轉發、6250人評論。
四川新聞網北京3月13日訊(全國兩會特派記者 侯青伶)3月5日,天使投資人、微博打拐發起人之一薛蠻子在其微博上發微博提議繼續嚴厲打擊拐賣兒童的行為,同時呼吁將買孩子的行為入刑。該微博引得42626條轉發、6250人評論。
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成都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仰協也建議可以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仰協表示,事實上,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在整個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環節中不可小視,犯罪分子鋌而走險拐賣婦女兒童,貪圖的是利益,而收買者則充當了“買方市場”。
“如果沒有買方市場,就切斷了他們的利益鏈,沒有利益,犯罪分子就沒有理由因此鋌而走險。”
現行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毋庸置疑,上述規定在制定的時候,兼顧了當時的實際情況,減小了打擊面,對及時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和挽救教育群眾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人們法制意識的普遍提高,《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之規定已顯滯后,現在已經具備了修改上述條款的條件。”
仰協指出,如果修改《刑法》的條件不成熟,可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作出嚴格的界定,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將“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變成“通通不追究刑事責任”現象的發生,進而威懾那些可能被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分子利用的收買者,切斷違法犯罪的利益鏈,更好地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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