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錫潛:建議增加對交通事故認定行政復議
2011-03-08 21:30:00 作者:曹亮 來源:大眾網

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禹王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劉錫潛接受大眾網記者采訪。
大眾網北京3月8日訊(特派記者 曹亮)“既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就應當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與其他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復議法相銜接,實現法律的統一。”近日,全國人大代表、山東禹王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劉錫潛建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增加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條款,以達到促進依法行政、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目的。
劉錫潛代表認為,目前,法律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定性為一般證據,供刑事、行政、民事案件裁判適用。雖然相關規定涉及到了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復核程序,但是僅限于責令原單位重新認定,這種上下級監督雖是必要的,但卻難以保證監督糾錯質量。
“現實中,交警部門做出的認定書,當事人雖有異議,但依規章程序提出復核申請后,能糾錯重新認定的例證極少。有的辦案人員甚至為了既定的責任劃分,采用現場關鍵證據不收集,對當事人、證人的詢問筆錄記錄內容和真實意思表達不一致,應當進行鑒定的項目不鑒定或鑒定了不采納等規避法律、隱瞞事實的辦法,所導致的后果是可想而知。”劉錫潛不無擔憂地說。
“而且,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已經不僅僅是交通事故本身的問題,可能還牽扯到其他法律法規的執行。”劉錫潛以“工傷認定”為例為記者做了解釋: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可見,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決定著工傷的認定,一旦認定劃分錯誤,社會保險部門是無權糾正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性質是公安機關交通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賦予的職權,行使的交通管理行政職能,認定書就是這種職能的具體體現。為此,劉錫潛等代表建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增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條款非常必要。“既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就應當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與其他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復議法相銜接,實現法律的統一。”
劉錫潛表示,公安部門在對重大、復雜、認為難以劃分責任的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之前,應當舉行聽證。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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